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20:06对新确定的出产性高新技能企业实施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能企业,除享用原有“二免六折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添加两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则享用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量到达当年产品产量70%以上的,经税务部分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确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能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当地分红部分的50%;之后三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当地分红部分的50%.高新技能企业引入高新技能通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管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用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分确定、税务部分同意,该项目所获赢利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项目奖赏和分配给职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出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许转让的,按实践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当地分红部分,从1998年起(新确定的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项目从被确定之年算起)
三年内由市财政部分返还50%,归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判定方案或试出产方案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出产的创造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判定方案或试出产方案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出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分审定,由市财政部分对该产品新增赢利实践交纳的所得税实施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当地分红部分返还50%.对从事高新技能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发的技能成果转让及其技能成果转让进程中所发作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和技能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的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能转让、技能咨询、技能培训、技能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技能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进程中所发作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和技能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项目所签定的技能合同免征印花税。
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项目新建或新置办的出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置办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项目的科研、出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置办出产经营用房的买卖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分按实践交纳额给予返还。
高新技能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能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讯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能和新材料等产品出产的企业,经同意可按5%-10%的份额提取。所提取的技能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施差额补提。
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项目的出产和科研设备,依据实践情况,并按有关准则规则,实施加快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