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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法的发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9:11

首先要禅明什么是著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令规则为著作权法所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的智力效果。 
它对维护作者的著作独创性,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略,都有极大的效果。是国家经过法令维护作者著作独有的权力的施行原则。 
我国的著作权法要是真实追溯起来,能够追溯到清朝。在我国20世纪初叶。1910年清朝政府公布了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此外,今后的1915年和1928年,我国其时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先后公布施行了各自的著作权法。关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布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止了旧政府的全部法令。但政府有关部门也拟定了一些维护作者权益的行政规章,如《书本稿费试行方法》、《剧本演出酬劳方法》等。1980年3月3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安排递交了参加书,3个月后,我国成为该安排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初次清晰“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宣布、出书、取得酬劳等权力”。 
1990年9月7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该法令与著作权法一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该法令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我国别离成为《维护文学和艺术著作伯尔尼条约》和《世界版权条约》的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我国成为《维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避免未经许可仿制其录音制品条约》的成员国。此前,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发布了《施行世界著作权条约的规则》,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某些与伯尔尼条约不尽一致和不尽清晰的当地作了进一步的规则。 
1994年7月5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过了《关于惩治侵略著作权的违法的决议》,对我国刑法作了弥补。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定了“侵略知识产权罪”,将“决议”的内容归入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法。 
此外,国务院还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法令》,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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