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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出具担保书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7:45

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16日,许某向李某告贷100万元,当日出具欠据一份,上写:今向李某借人民币1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8核算,定于2008年1月15日归还,从出款日开端计息。逾期加收双倍的罚息。该欠据的下半部分内容为担保书,载明:我对以上欠据内容承认无误,赞同为告贷人承当连带职责。确保规模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确保期为告贷到期后两年。王某在确保人栏签名承认。
告贷到期后,告贷人许某于2008年7月31日归还李某告贷本金10万元。当日,告贷人许某和确保人在欠据上签署了“2008年7月31日已还10万元”字样,并签名承认。被告王某于2008年12月31日偿付李某告贷本金10万元。尔后,告贷人和确保人未再实行还款付息职责,且告贷人许某自2008年10月27日起下落不明。李某出于无奈于2009年3月10日延聘律师,将担保人王某及其妻康某一起诉至婺城区法院,恳求判令王某配偶一起偿付告贷本金80万元及利息40余万元;承当律师署理费两万元。
接到诉状后,被告王某配偶一起答辩称:被告王某是金华市某修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时告贷人许某及被告王某的意思是让修建公司进行担保,对担保事宜,公司的其他内部股东也均是赞同的,故被告王某签了字。据许某称,告贷100万元实践只拿到20万元现金。原告与许某是很要好的朋友,告贷是出于帮助。因许某是告贷人,本案最好应追加许某为被告,有利于案子现实的查清,被告王某会帮忙原告,该承当的职责乐意承当。
■ 法院裁判
婺城区法院审理后以为,告贷人许某至今尚欠原告李某告贷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现实清楚,依据充沛。被告王某作为本案所涉告贷的连带职责确保人,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在债款实行期届满今后债款人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可以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被告关于追加告贷人为一起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用。关于欠据中约好的“利息按月利率2.8核算”的实在意思,依据本地告贷发作时段民间假贷利率约好的一般景象,应当确定为28%。。该约好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假贷利率的维护极限,高出部分不予支撑。原告要求被告康某与被告王某一起承当确保职责,系依据本案的担保债款发作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为该确保债款属夫妻一起债款。鉴于确保债款系依据确保人向债款人作出确保许诺而发作的合同之债,其具有相对性、人身特定性、单务性和从属性等特征,而夫妻一起债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之债款。显着,本案的确保债款并非为夫妻一起日子而发作,也没有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的一起意思标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恳求不予支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矩,判定被告王某在本判定收效后立即对告贷人许某应当实行的返还原告李某告贷本金80万元、付出相应利息(告贷期内按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的4倍核算;超越告贷期限部分按人民银行发布的逾期告贷利率的4倍核算)、付出律师诉讼署理费两万元的职责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被告王某在实行上述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告贷人许某追偿。一起,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康某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和产业保全申请费由被告王某担负。
■ 法官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担保行为所构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也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该担保之债系夫妻一起债款,故应当由王某和康某一起承当连带职责。另一种定见以为,该担保之债系王某个人合同行为,由其独自承当职责。婺城区法院最终依照第二种定见作出判定,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理由: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矩:“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这儿清晰了夫妻一起债款的概念,夫妻一起债款或称家庭债款是为了一起日子或许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该债款的构成从本质上讲其意图是为了家庭,或许说家庭现已或应该从该债款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时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罗列性地指出了夫妻一起债款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日子所负的债款;2.因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3.夫妻一方或两边医治疾病所负的债款;4.因抚育子女所负的债款;5.因奉养白叟所负的债款;6.其他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债款。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一起债款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一起日子。理论上,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是个人债款仍是一起债款,考虑两个规范:1.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共享了债款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着不是为了夫妻一起日子,家庭也显着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保证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法令办法。其品种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誉担保,债款人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是标明对其实行债款的置疑,是标明对其个人信誉的置疑;而债款人承受债款人供给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标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实行债款才能的必定,一起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誉的必定。债款人不或许承受一个自己底子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或许承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誉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知识。而夫和妻在法令上具有独立品格,两个人的个人信誉咱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誉,也就认可了妻的信誉,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誉存在必定连带关系,这显着是荒诞的。再者,依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产业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彼此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衔接点(衔接要素)便是家庭一起日子。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赞同王某进行担保,一方面是李某信赖王某的个人信誉,另一方面是信赖王某个人有才能进行担保,这完全是李某与王某两人之间发作的法令关系,而李某对王某之妻康某的个人信誉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把握,也底子没有信赖可言,此刻王某的担保行为其意图不是为了夫妻、家庭一起日子,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
三、依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发作的法令上的职责也不该该触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缔结的担保合同从归于李某与许某缔结的告贷合同,但显着是合同行为,应该遵从合同法原理。
四、本案担保现实不足以“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条件是:为了日常家事。假如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署理规矩,推定为夫妻一起行为。日常家事署理准则极大扩张了夫妻两边的意思自治才能,促进了经济往来,一起也有利于婚姻家庭日子的便当,减少了婚姻日子的本钱,维护了民事往来的安定性和安稳性,维护了好心第三人和买卖安全。但假如过火扩展日常家事署理的规模,同样会危及家庭产业关系的安稳,不恰当加剧一方的经济危险承受才能。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署理的合理规模内,不符合日常家事署理之意图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而且对可以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职责归归于债款人。本案中,除非李某可以举证证明,王某的妻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王某的担保行为,而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不然不发作连带清偿职责。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王某之妻不该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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