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人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无权代理的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4:01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一、根本案情
2006年8月,朱某与北京武A修建装修有限公司(下称装修公司)职工刘某达到意向并签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好:装修公司为朱某装修其购买的坐落北京市通州区的住宅一套,工期50天,自2006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30日,工程造价5万元;签定合一起交纳3万元,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交纳1.8万元,别的的2000元在保质期经往后付出。合同签定前,刘某将工程造价对应的报价单及施工图纸交与朱某。朱某按约好交纳工程款后,刘某先后将装修公司的出具收据交给朱某。装修合同签定前,朱某觉得刘某就事结壮,遂提出自己装置中央空调的主意,刘某伴随朱某前往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选购中央空调。此后,刘某向朱某出具别的一份工程报价单,工程造价8万元人民币,落款出注明:“资料代购、收款人刘某”。朱某分期向刘某付出了7万余元工程款,刘某先后出具其个人签字的收据;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如期完成了中央空调的装置。2007年3月,朱某发现中央空调制冷制热功用均达不到运用要求,遂向装修公司提出重装要求并承当因重装而形成的全部丢失。装修公司不予理睬。
2007年8月,朱某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朱某申述。朱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谈论
1、表见署理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构成表见署理需具有:未经自己授权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好心,并不知道行为人无权署理;该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署理,由于朱某应当知道刘某装置中央空调的行为未经装修公司托付(后胪陈)。
2、逾越署理权的判别规范。一般来说,逾越署理权是指署理人逾越自己的授权规模进行活动。那么,判别署理人是否逾越署理权限,规范便是授权托付书的记载规模。可是,实际中,当事人两边往往没有填写授权托付书,那么,此刻的判别应当以自己出具的其他文件来判别,比方,自己交与署理人的合同文本、为署理人出具的收据等。本案中,刘某的署理权限以装修公司出具的施工合同和报价单及收据为准。
3、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区别规范主要是:是否以公司的名义,是否有公司的授权,是否为了公司利益,是否在职责规模内行为。本案中,刘某装置中央空调的行为并不契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4、无权署理、越权署理行为职责的承当。不构成表见署理,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无权署理行为、越权署理行为承当职责。本案中,刘某应当承当重装中央空调的职责,一起,须补偿由于重新装置所形成的丢失。也便是说,朱某应当向法院申述刘某而不是装修公司。
5、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表见署理的理由:朱某与装修公司签定合一起并未将中央空调依照项目列入施工规模;合同签定后,刘某装置合同向朱某出具了装修公司的报价单及收据,可是依照中央空调的项目以刘某个人名义出具单据;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装置中央空调后刘某并没有向朱某以公司名义许诺保修职责。这一系列行为标明,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现已知悉并予以默许。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原创著作,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解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驾车或搭车道路:京广桥下车即到。
一、根本案情
2006年8月,朱某与北京武A修建装修有限公司(下称装修公司)职工刘某达到意向并签定《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好:装修公司为朱某装修其购买的坐落北京市通州区的住宅一套,工期50天,自2006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30日,工程造价5万元;签定合一起交纳3万元,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交纳1.8万元,别的的2000元在保质期经往后付出。合同签定前,刘某将工程造价对应的报价单及施工图纸交与朱某。朱某按约好交纳工程款后,刘某先后将装修公司的出具收据交给朱某。装修合同签定前,朱某觉得刘某就事结壮,遂提出自己装置中央空调的主意,刘某伴随朱某前往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选购中央空调。此后,刘某向朱某出具别的一份工程报价单,工程造价8万元人民币,落款出注明:“资料代购、收款人刘某”。朱某分期向刘某付出了7万余元工程款,刘某先后出具其个人签字的收据;北京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如期完成了中央空调的装置。2007年3月,朱某发现中央空调制冷制热功用均达不到运用要求,遂向装修公司提出重装要求并承当因重装而形成的全部丢失。装修公司不予理睬。
2007年8月,朱某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朱某申述。朱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8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谈论
1、表见署理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构成表见署理需具有:未经自己授权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好心,并不知道行为人无权署理;该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署理,由于朱某应当知道刘某装置中央空调的行为未经装修公司托付(后胪陈)。
2、逾越署理权的判别规范。一般来说,逾越署理权是指署理人逾越自己的授权规模进行活动。那么,判别署理人是否逾越署理权限,规范便是授权托付书的记载规模。可是,实际中,当事人两边往往没有填写授权托付书,那么,此刻的判别应当以自己出具的其他文件来判别,比方,自己交与署理人的合同文本、为署理人出具的收据等。本案中,刘某的署理权限以装修公司出具的施工合同和报价单及收据为准。
3、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区别规范主要是:是否以公司的名义,是否有公司的授权,是否为了公司利益,是否在职责规模内行为。本案中,刘某装置中央空调的行为并不契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4、无权署理、越权署理行为职责的承当。不构成表见署理,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无权署理行为、越权署理行为承当职责。本案中,刘某应当承当重装中央空调的职责,一起,须补偿由于重新装置所形成的丢失。也便是说,朱某应当向法院申述刘某而不是装修公司。
5、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表见署理的理由:朱某与装修公司签定合一起并未将中央空调依照项目列入施工规模;合同签定后,刘某装置合同向朱某出具了装修公司的报价单及收据,可是依照中央空调的项目以刘某个人名义出具单据;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装置中央空调后刘某并没有向朱某以公司名义许诺保修职责。这一系列行为标明,朱某对刘某的个人行为现已知悉并予以默许。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原创著作,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解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驾车或搭车道路:京广桥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