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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22:47

实际中,关于一些单位不交纳社保危害员工利益,国家相关部分要承当起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令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国家也制订过相关管理方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方法》详细内容是什么?请跟从听讼网小编阅览下文了解吧。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首要包含哪些内容
对社会保险监督组织作业流程,责任和违背规则不交纳社保的法令责任及处分方法都做出明确规则。首要是关于缴费单位的罚款,依据违规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规范。员工假如发现单位不实行责任的,能够向劳作监管部分投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方法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作和社会保证部拟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方法》,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作业,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行为,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适用本方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
第三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查看作业,对违背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并能够按照法令规则托付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查看、查询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劳作保证督查组织详细担任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和行政处分,包含对缴费单位进行查看、查询取证、拟定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行政处分决议书、拟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请求书、受理大众告发等作业。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受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托付,能够对缴费单位实行社会保险挂号、缴费申报、缴费责任的状况进行查询和查看,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劳作保证督查组织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树立按月彼此通报准则。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及时将需求给予行政处分的缴费单位状况向劳作保证督查组织通报,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应当及时将查办违背规则的状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对缴费单位监督查看的统辖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按照社会保险挂号、缴费申报和缴费作业管理权限,拟定详细规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查看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改变挂号或刊出挂号的状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报缴费的状况;
(三)缴费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状况;
(五)缴费单位向员工发布本单位缴费的状况;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告发电话,树立告发信箱,指定专人担任招待大众投诉;对契合受理条件的告发,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查询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八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树立劳作保证年检准则,进行劳作保证年度查看,把握缴费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状况;对违背法令规则的,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并按照法令规则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劳作保证督查人员在实行督查公事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作业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查询、查看时,至少应当由两人一起进行,并应当自动出示法令证件。
第十条 劳作保证督查人员实行督查公事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查看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能够到缴费单位了解恪守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状况;
(二)能够要求缴费单位供给与交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状况、薪酬表、财务报表等材料,问询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当即供给有关参与社会保险状况和材料的,能够下达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监督查看问询书;
(三)能够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劳作保证督查人员实行督查公事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查看时,承当下列责任:
(一)依法实行责任,秉公法令,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查看作业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告发人员保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则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
(二)在社会保险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缴费单位依法停止后,未按规则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改变挂号或许社会保险刊出挂号的;
(三)未按规则申报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则,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假造、变造、成心消灭有关帐册、材料形成社会保险费拖延交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形成社会保险费拖延交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形成社会保险费拖延交纳的。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正告,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假造、变造社会保险挂号证的;
(二)未按规则从缴费个人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则向员工发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正告,并能够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遏劳作保证督查人员依法行使督查职权,回绝查看的;
(二)隐秘事实真相,谎称、瞒报,出具伪证,或许藏匿、消灭依据的;
(三)回绝供给与交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状况、薪酬表、财务报表等材料的;
(四)回绝实行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下达的监督查看问询书的;
(五)回绝实行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下达的期限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告发人员的;
(七)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的其他状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付出,不得从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对缴费单位或许缴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有必要悉数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或许缴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同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或许缴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实行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又不向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同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二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对社会保险监督组织作业流程,责任和违背规则不交纳社保的法令责任及处分方法都做出明确规则。首要是关于缴费单位的罚款,依据违规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规范。员工假如发现单位不实行责任的,能够向劳作监管部分投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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