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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8:50
所谓举证职责倒置,指根据法律规则,将提出建议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担负举证职责,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现实存在或不存在承当举证职责,假如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现实建议建立的一种举证职责分配制度。在一般依据规则中,“谁建议谁举证”是举证职责分配的一般准则,而举证职责的倒置则是这一准则的破例。医疗胶葛的举证职责倒置是否适用?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胶葛,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规则,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胶葛不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若干规则的司法解说第四条第(八)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在此解说出台之后,许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以为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所发作的胶葛,患者不需要承当任何证明职责,即一切的证明职责均由医疗机构承当。此种是了解是片面地、过错地。
医疗胶葛中不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景象患者到医院去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作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外,还或许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1、患者责备病历真伪的问题。2、患者在医院跌倒、资产被盗。3、患者责备医院未尽留意责任(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保管等)。4、侵略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等一般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上述医患之间发作的胶葛不是因医疗治疗技能行为所引发,因而,不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规则,仍应按照“谁建议、谁举证”的举证职责分配准则。所以,医患两边之间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所引发的非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胶葛,不适用举证职责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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