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6:56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规范机动车车辆清洗运营活动,坚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齐,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法令》、《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令》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运营及监督处理活动,详细区域包含:
(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工业集中开展区、乡村新式社区等其他实施城市化处理的区域,其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有固定运营场所、配有与其规划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备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洗车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洗车场处理机构详细担任市主城区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处理作业。
县(市、区)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处理作业。
规划、缔造、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处理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督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五条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树立由规划、缔造、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处理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洗车场处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讨处理办法。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处理作业的领导,培养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职业的开展。
鼓舞投资者缔造科技创新式、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体系;发起洗车场运营者实施规划化、连锁化、品牌化开展。
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服务职业协会应当加强职业自律,帮忙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处理作业。
第八条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九条鼓舞在中心城区首要入市口设置机动车洗车场,避免车辆带泥进市行进。当地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选址等方面供给便当条件。
第十条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服务设备、商业服务设备等项目,规划设置地下或地上配套泊车泊位总数在800个以上,新建、改(扩)建公共泊车场泊车泊位总数在800个以上的,应当在机动车泊车场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已建成的地下公共泊车场,能够依照本办法在原泊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枢纽站和客运汽车站等基础设备,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当统一规划、缔造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运营公共客运、客运租借、货物运送、废物运送、工程机械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清洗保洁办法,坚持车辆清洁;也能够设置与其规划相适应的洗车场。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当在出入口设置专用场所,装备施工车辆清洗保洁设备,执行清洗保洁办法,坚持施工车辆清洁,避免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四条机动车洗车场开办者应当将给排水、污水处理体系和电力体系等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检验、一起交付运用。
第十五条制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一)城市主干道两边操控区域规划内;
(二)交通拥堵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规划内;
(四)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洲、大街游园、消防通道、高压走廊、河道河堤及市政公用设备保护规划内;
(五)其他依法制止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
本办法实施前,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在上述区域内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已获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两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则另行选址进行设置。
第十六条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营业执照;
(二)有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场所、设备设备;
(三)有与运营规划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内部处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
(五)契合城市道路处理、给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职业处理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契合以下设置规范:
(一)作业区应当区分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其间,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许关闭场所内,选用防渗漏硬化地上,并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备;
(二)洗车场擦车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三)作业区地上、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进行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缔造应当运用防渗漏材料;
(四)《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停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运营30日前经过公示、电话等方法奉告机动车洗车场处理机构及顾客。
第十九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
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诚笃守信运营;
(二)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公共绿洲或许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
(三)运用契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保证循环水设备、污染管理设备、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运用;
(四)标明机动车洗车场称号并设置导向标识;
(五)做到优质服务,操作规范有序,坚持环境卫生;
(六)机动车洗车场洗车废水须到达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排放规范,并排入污水管网;
(七)定时清疏、保护污水搜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备,保证排水晓畅和水质合格。
第二十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应当处理洗车用水手续,优先运用再生水。
制止从公共绿洲和消火栓等公共设备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许不合法运用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机动车清洗服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洗车服务价格实施商场调节价,发起优质优价。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应当在夺目方位悬挂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规范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洗车场处理机构应当树立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年度服务质量诺言查核机制,定时向社会公示查核成果。查核内容包含场所设备、场所环境卫生和洗车服务质量等。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洗车场处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的巡查作业,对契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则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洗车场应当树立该机动车洗车场的完好档案,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需供给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身份证;
(二)场所运用(含租借)证明材料;
(三)人员装备和设备装备清单;
(四)内部处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和运营项目价目表;
(五)安全出产处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六)营业执照、排水答应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洗车场处理机构将搜集的机动车洗车场相关材料报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缔造、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定见。核实内容首要包含机动车洗车场选址、设置规范、用水节水、排水设备、用电体系等是否契合要求。不契合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洗车场处理机构应当当即告诉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产权人或运用人擅自改变运用用处的,依据《邯郸市城乡规划法令》第七十八条规则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则,在制止区域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由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未按规范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由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洲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由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令》第七十三条第五款规则,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一起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一起承当补偿责任。
(一)洗车污水流到机动车洗车场外区域的;
(二)运用不契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产品清洗车辆的;
(三)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在实行机动车洗车场监管责任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办法拟定详细实施办法。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担任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