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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前妻子的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23:59
【案情】吴某之夫杨某与孔某合伙运营运送生意,同享赢利,共担风险。2005年11月份,杨某驾驭的卡车在连霍高速路由东向西行至290km 450km处与其他车追尾相撞,形成杨某当场逝世。后因补偿吴某与孔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孔某应补偿吴某等60557元的判定。判定收效后,孔某没有履行义务,吴某恳求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孔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产业可供履行,吴某向法院供给履行头绪,称孔某之妻林某的退休金可供履行,法院作出裁决书对孔某之妻林某的薪酬进行拘留、提取时,林某提出履行贰言称:我与孔某在2006年7月份已离婚,法院作出履行裁决书时,咱们已不存在任何关系,我的薪酬不能作为与孔某的一起产业履行,因其出资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的出资,其营运中的盈余也没用到一起生活去,且孔某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无权履行我的薪酬,故恳求法院吊销裁决书,免除对我的薪酬的拘留、提取。【不合】对林某的履行贰言应怎么处理,合议庭产生不合,第一种定见是,林某的贰言理由不建立,应裁决驳回。理由是吴某之夫杨某和孔某购买车辆合伙运营货物运送生意,是以家庭产业作为出资,盈余和亏本是以整个家庭的行为。孔某和林某离婚协议书一起产业切割部分“车辆归男方一切”这也阐明车辆是孔某和林某的一起产业。吴某建议债款是孔某和林某一起生活期间所欠债款,按照《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款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双方建议权力”之规则,吴某有权对林某的薪酬恳求履行。另,根据民法原理规则和《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孔某和林某的离婚协议就债款问题所作出处理和决议,仅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夫和妻都不能根据此对立好心第三人。第二种定见林某的贰言理由建立,应裁决间断对林某薪酬的履行。理由是孔某与林某在2006年已协议离婚,其退休金收入是其个人产业,不该履行。【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一、林某不是本案的被履行人,不能作为被履行人履行。本案在履行过程中,被履行人孔某无产业可供履行,未被诉讼一方林某有产业可供履行,究竟能否履行被履行人孔某的前妻林某的产业呢?《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定见》第271--274条、《履行规则》第76--82条规则了能够改变和追加被履行人的各种景象,但关于本案中是否能追加林某为被履行人却没有任何法令规则,如果在孔某无产业可供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履行林某的产业,扩展了履行中追加和改变被履行主体的景象,有损法令的庄严。二、本案的债款债款是否是孔某和林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款债款,应在审理期间确定,而不是在履行中确定的,且《婚姻法》规则的是夫妻存续期间个人的薪酬收入为夫妻一起产业,夫妻关系不存在了,个人的薪酬收入应归于个人产业,故本案不该履行林某的薪酬收入。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赵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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