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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2: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告诉(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分,各直属组织: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照《最低工资规则》有关要求,及我区当时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履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6元/小时;适用地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5.5元/小时;适用地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级市。
    四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565元/月、4.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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