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6:34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教导期办理,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办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则,税务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教导期办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教导期办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教导期办理,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办理方法》(以下简称确定方法)第十三条规则,拟定本方法。?第二条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教导期交税人),适用本方法。?第三条确定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员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外。?批发企业依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职业区分方法界定。?第四条确定方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交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交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得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据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第五条新确定为一般交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交税人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定方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奉告交税人对其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交税教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造《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履行;对其他一般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察部分作出《税务稽察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造、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奉告交税人对其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交税教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造《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履行。?第七条教导期交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送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穿插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教导期交税人实施定量限额出售专用发票。?(一)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越十万元;其他一般交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依据企业实践运营状况从头核定。?(二)教导期交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施按次定量操控,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交税人的运营状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给数量,但每次出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越25份。?教导期交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运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越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运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教导期交税人一个月内屡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2次领购专用发票起,依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交税人应供给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供给的专用发票记账联核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第十条教导期交税人按第九条规则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交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交税教导期完毕后,交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作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交税教导期完毕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交还交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