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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属人原则司法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0:23
【刑法属人准则】浅议属人准则司法问题
所谓属人准则,是指国家依据国籍联系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行使刑事统辖权的准则。属人准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准则。我国刑法第七条榜首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则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地规则的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不予追查。”第七条第二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武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则之罪的,适用本法。”因为在本国领域内的本国公民犯了罪后,国家不只能够依据属人准则行使刑事统辖权,还能够依据属地准则进行统辖,并且现实上对这类违法的追诉起点往往是属地准则,因而,属人准则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一般是不针对本国公民在本国境内违法状况,而是针对本国公民在境外违法状况。因而咱们首要讨论以下三个问题:大陆公民在大陆外违法的司法问题;港澳人在区外违法的司法问题;台湾人在岛外违法的司法问题。
一、大陆公民在大陆外违法的司法问题
(一)大陆公民在国外违法的司法问题
大陆公民在国外的违法分三种状况:我国刑法以为违法,国外刑法也以为违法;我国刑法以为违法,国外刑法不以为违法;我国刑法不以为违法,国外刑法以为违法。在榜首种状况下,我国依据属人准则对行为人有统辖权,而我国公民的寓居国依据属地准则对行为人有统辖权;在第二种状况下,我国依据属人准则有刑事统辖权;在第三种状况下,我国公民寓居国依据属地统辖准则有刑事统辖权。可见,在榜首种状况和第二种状况下,我国依据属人准则都能够对我国公民行使刑事统辖权。我国刑法规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能够不被追查刑事责任。所谓“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指罪的最高法定刑不超越3年有期徒刑,而不是某个罪的某个量刑起伏内的最高刑。所谓“能够不予追查”指我国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违法仍具有刑事统辖权,仅仅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许武士在我国领域外违法的,不管其所违法轻重,也不管其所犯之罪的最高刑是多少,我国不但对这些人违法有刑事统辖权,并且有必要对这些人追查刑事责任。
假如我国公民在国外违法应遭到我国刑法处分而不在国内的,我国能够恳求有关国家将罪犯引渡回国。对被引渡的罪犯,我国司法机关要依据我国刑法进行审判。假如罪犯在国外承受审判,我国依然可按照刑法追查罪犯刑事责任,可是考虑罪犯现已在国外遭到赏罚处分,能够革除或减轻处分。
(二)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的司法问题
虽然港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但其有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因而,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大陆不能够直接依据属地统辖准则行使刑事统辖权,只能够依据属人准则对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的罪过使刑事统辖权。因为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触及港澳属地统辖与大陆属人统辖抵触等问题,咱们要分状况予以处理。
1.一般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的司法问题
一般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宜由港澳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统辖权。因为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的违法地在港澳,因而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宜由港澳司法机关统辖并适用港澳法令。这样,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犯大陆刑法规则之罪,又犯港澳刑法规则之罪的,适用港澳刑法。如内地国家工作人员在港将长江水灾募捐款和救灾款物挪作他用,应以香港刑法中的侵占罪论处。当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对行为人行为的罪与非罪规则不一致时,如大陆刑法以为是违法,而港澳刑法不以为是违法,或许大陆刑法不以为是违法,而港澳刑法以为是违法的,依港澳刑法的规则处理。
2.驻港特别人员在港违法的司法问题
(l)香港特别行政区驻武士员在港违法的司法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驻武士员,是指由中心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担任防务的全部海、陆、空官员以及军内在编员工。依据《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武士员除有必要恪守全国性的法令,还需恪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令。假如驻武士员违背全国性刑事法令和香港刑事法令,均应遭到相应的赏罚。
准则上,香港驻武士员违法的案件由我国军事司法机关统辖。但下列两种状况在外:榜首,对香港驻武士员的非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有权统辖。第二,以香港驻武士员侵略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令构成违法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统辖。所谓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包含香港驻军以外的大陆公民;其他区域公民,如澳门区域、台湾区域公民;其他国家公民。香港驻武士员侵略驻武士员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统辖,如武士打斗案。
考虑取证及统辖后的社会作用等要素,《驻军法》规则:军事司法机关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履行机关对各自统辖的香港驻武士员违法的案件,假如以为由对方统辖更为适合,经两边协商一致,能够移交对方统辖。
(2)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交际事务的人员在港违法的司法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2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际部在香港树立组织处理交际事务。”中心人民政府交际部设在香港处理交际事务的组织中的交际人员冒犯香港刑法的,不具有国与国之间的交际联系,天然不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权。他们对外处理交际事宜时,是交际人员,对内则是中心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据《基本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则:“中心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树立的全部组织及其人员均须恪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令。”假如他们的行为冒犯香港刑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行使统辖权并适用香港刑法予以处理。
3.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承受审判后的法令作用。我国依据国家主权准则在刑事法令中清晰规则我国司法机关不受外国法院判定的束缚,但港澳与内地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准则的一部分,是一致主权下的两个不同法令区域。香港、澳门法令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大陆公民在港澳违法后承受审判,回来内地,大陆就不应再按照大陆刑法进行申述和审判。大陆应供认香港、澳门法院的判定,这正是国家主权一致的表现。
(三)大陆公民在台湾区域违法的司法问题
依据违法损害目标的不同,大陆公民在台湾区域的违法能够分为在台湾施行的对台湾的违法与在台湾施行的对大陆的违法。不管哪一种违法,台湾依据属地准则对行为人的违法有刑事统辖权,而大陆依据属人准则对行为人的违法也具有刑事统辖权。咱们以为,对大陆公民在台湾区域的违法案件处理要在以下三个准则基础上进行,即维护国家主权一致准则、坚持相等对待准则和确保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准则。依据这三个准则,对大陆公民在台湾区域违法案件的处理,首要要供认台湾对大陆公民在台湾违法的统辖优先权,这是由属地准则优于属人准则决议的。其次,要在两岸间树立案犯移交准则,以确保大陆能够行使统辖权。特别是对那些在台湾违法承受审判后的法令结果,对回来大陆的违法分子,若他们在台湾承受审判后,不再审判。这是供认台湾是祖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表现。
二、港澳人在区外违法的司法问题
(一)港澳人在大陆违法的司法问题
首要,需求清晰的是大陆对在大陆的港澳人违法有刑事统辖权。虽然港澳依据属人准则对这些人违法也有刑事统辖权,但依据属地准则优先,大陆对港澳人在大陆的违法有统辖权。
其次,对港澳人来大陆违法的刑事司法适用依据大陆刑法进行。在科罪上,对港澳刑法规则为违法,而大陆刑法未规则违法的,不为罪;对港澳刑法未规则违法,而大陆刑法规则为违法的,应依法确定违法;对港澳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规则为违法,依大陆刑法科罪。在量刑上,应按照我国刑法量刑准则,依据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损害程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在大陆违法的港澳人量刑要表现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方针,对极少数情节严重、损害极大的违法分子,尤其是严重集团违法的首犯、主犯,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罪过不是特别严重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定时要恰当考虑判定对港澳民众的影响。
最终,港澳人在大陆违法后逃回港澳的,大陆要依据与港澳已树立的刑事司法帮忙联系向港澳警方提出缉拿和移交要求。在程序上,缉拿和移交要求的提出要充分考虑既往实践;在实体上,缉拿和移交要求要以违法为依据。
(二)港澳人在国外违法的司法问题
虽然港澳人是我国公民,但因为港澳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因而,需求特别对待。
对针对大陆及大陆公民的违法,大陆依据维护准则有权统辖。违法人进入大陆境内,大陆能够直接对行为人采纳强制措施;违法人仍在国外的,我国可向行为人地点国家提出引渡恳求;违法人回来港澳的,大陆可向港澳提出移交恳求。
对港澳人在外国施行了世界违法,假如行为人违法后进人大陆,大陆依法在我国所承当的世界责任范围内,行使遍及统辖权。
港澳人在外国犯上述两类罪以外的罪过,我国依据属人准则也具有刑事统辖权。
三、台湾人在岛外违法的司法问题
(一)台湾人在大陆违法的司法问题
1.对台湾人在大陆的违法具有刑事统辖权的依据是属地准则。
2.大陆司法机关对台湾人在大陆违法适用法令是大陆刑法。在科罪方面,台湾刑法不以为违法,大陆刑法以为是违法的,适用大陆刑法,以为是违法;台湾刑法以为是违法的,大陆刑法不以为是违法的,适用大陆刑法,不以为是违法;台湾刑法以为是违法,大陆刑法以为是违法的,以大陆刑法为依据。在量刑上,司法机关要在量刑准则基础上,考虑国家对台工作需求,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决赏罚。
3.假如台湾人在大陆违法后逃回台湾、或许逃到港澳,大陆应依据与台湾、与港澳树立的司法帮忙联系向台湾、港澳提出移交恳求。假如台湾人在大陆违法后逃到外国,我国应依据与该国签定的引渡公约或互利联系提出引渡恳求。
(二)台湾人在港澳违法的司法问题
台湾人在港澳的违法,依据属地准则,应由港澳行使刑事统辖权,适用香港刑法或澳门刑法。假如行为人违法后逃到大陆,大陆依据港澳方面提出的移交恳求,缉拿并移交行为人。假如行为人在港澳施行了世界违法后逃到大陆,大陆能够直接行使刑事统辖权。假如行为人违法后逃回台湾,港澳司法机关在供给违法依据的一起,能够要求台湾移交案犯。假如台湾人在港澳违法后逃到外国,港澳能够向该国提起引渡恳求。
(三)台湾人在外国违法后的司法问题
台湾人在外国违法,在准则上,由违法地地点国依属地准则行使刑事统辖权,可是,在下列状况下,大陆也能够行使刑事统辖权。
当台湾人在国外损害的目标是大陆政府或大陆公民,依据维护准则,大陆司法机关有权统辖这类违法。假如台湾人还在该国,我国依据与该国的引渡公约或互利联系,能够恳求该国引渡罪犯。假如台湾人逃回台湾,大陆能够在两岸树立必定刑事司法帮忙联系,依据大陆与台湾的刑事司法帮忙联系提请台湾移交罪犯。
当台湾人在国外施行了世界违法,进人大陆,大陆依据有关世界公约,可对违法直接行使刑事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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