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的种类及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7:561.立约好金。这是指为确保正式缔结合同而交给的定金。
2.成约好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给为合同的建立要件,即定金交给,合同才建立;若不交给定金则合同不能建立。
3.证约好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建立的依据,即因定金的交给以证明合同的建立。
4.违约好金。所谓违约好金,是指交给定金后,交给定金的一方如不实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好金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好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存解除合同权力的价值。即交给定金的一方得以丢失定金为价值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则了定金准则。可是我王法学界对定金的性质,却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我国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好金。也有的以为,证约好金与违约好金是我国定金一般应具有的性质,不同意将我王法令上的定金解释为具有解约好金的性质。
咱们以为,就定金的详细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好而定,只需其约好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但如当事人无别的的约好,我王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好金。也就是说,当事人两边得以丢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解除合同。首要,对立将定金解释为解约好金所提出的经济上的理由已不存在,这是不言自明的;
其次,从立法例上看,我王法上规则的定金罚则与日本法相同,而日本法上明定为解约好金。德王法上的定金除当事人有特约外,不视为解约好金,其定金罚则与我国的规则彻底不同;再次,从我国立法的规则上看,尽管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行或许採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丢失。”这裡并未规则以定金担保的合同能够破例,可是这一条规则的,乃是一方违约后对方的权力,违约方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假如以定金担保的合同一方违约,对方要求持续实行的,其也有权要求赔偿丢失,但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然,我王法令明文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裡并未明确规则,于合同实行前,当事人得以丢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解除合同,这与日本法的规则有所不同。但在日本法上,定金的交给也不阻碍因相对人不实行债款而行使解除权。我王法的这一规则正阐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时,对方得解除合同并得以定金来补偿丢失。而依法理而言,已然于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时,对方得解除合同并保存或双倍返还定金,那在合同实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一方也得以丢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