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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法院管不管重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9:38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了解到在我国许多重婚案子中,因为区域统辖的不合,主要由其案子的特殊性而引起的。而重婚构成的婚姻归于违法婚姻,行为人也要遭到刑事处分。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重婚是否归县级法院统辖,期望共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协助。
县级法院管不论重婚
重婚案子作为自诉案子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重婚案子的审判统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子的区域统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子的分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二条规则“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地。”
就重婚案子而言,区域统辖的不合主要是因为重婚案子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子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一般有二人,一人不或许独自重婚;
2、告人的居住地与违法行为地一般是共同的;
3、婚的违法行为地有或许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区域统辖的不合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了解纷歧,有的法院以为被告人居住地与违法行为地一般是共同的,故由被告人违法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有的法院以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开始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对统辖权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统辖职责,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精确地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重婚案子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含有重婚违法行为的一切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违法行为地。一切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违法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对被害人挑选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该互相推诿。
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子移交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视点来了解“更为适合”就易导致统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视点出发来了解“更为适合”,及时受理重婚案子,则不只便于重婚案子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并且能够避免统辖权的推诿,进步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或许避免和阻止因重婚胶葛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违法行为。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重婚是否归县级法院统辖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根据重婚案子的特殊性,“更为适合”应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申述。审判统辖包含级别统辖、区域统辖和专门统辖。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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