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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7:59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证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办不合法行医违法,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对审理不合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
(一)未获得或许以不合法手段获得医师资历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撤消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获得村庄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村庄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施行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形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形成甲类盛行症传达、盛行或许有传达、盛行风险的;
(三)运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则规范的卫生资料、医疗器械,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不合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两次今后,再次不合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三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形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二)形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施行不合法行医违法,一起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本解说所称“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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