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9:44发布部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布告第30号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经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作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作业病,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许其他作业活动中触摸作业损害要素引起的疾病。本法令所称作业损害要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许其他作业活动中存在的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各种有害要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作业损害要素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有害作业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作业病防治作业应当遵循防备为主的政策,施行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区域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对作业卫生作业的领导,拟定本区域作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作业病防治职责准则,并安排有关部分一起施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企业作业病防治作业的监督和办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分)是作业病防治的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卫生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有用办法,促进作业病防治作业的展开,支撑和鼓舞作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行作业病防治的先进技术,赞誉、奖赏在作业病防治作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级工会安排依法对作业病防治作业施行群众监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作业病防治作业负全面职责,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缔结的劳动合同或许集体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作业病防治的内容。
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了解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及其结果的权力,并有要求采纳相应防护办法的权力;享有取得作业病防备、保健、医治、恢复的权力;对损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指控;对逼迫从事有害作业的行为,有权回绝。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恪守作业病防治办理准则,严格执行作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二章 作业病防备
第十一条 触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总称建设项目)的作业损害防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生产和运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陈述和规划,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编制作业卫生专篇,清晰作业损害防备办法。建设项目作业损害防护设备的初步规划、施工图检查和竣工检验有必要有卫生行政部分参与。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点评,提出审阅定见。建设项目没有到达国家卫生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和运用。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采纳有用管理办法,改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恪守下列规则:(一)操控作业场所的各类化学、物理和生物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使其契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在易发作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作业病的作业场所,装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备、药品,拟定救援安排办法;(三)在有剧毒、放射源或许发作放射线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办法、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四)在有高温、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设置降温、除尘、防毒、通风、淋浴等卫生设备,并供给保健膳食;(五)在易发作流行症的作业场所,采纳相应的消毒、阻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