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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1:58
《法律援助》第五章第二十六规则法律援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契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供给法律援助,或许回绝为契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供给法律援助的;
(二)处理法律援助案子收取资产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吞、私分、移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处理法律援助案子收取的资产,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交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吞、私分、移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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