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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能作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证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5:52
短信能作为离婚案子中当事人的根据吗?
离婚案子中短信作为当事人根据的状况适当遍及。比方,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产业权属联系等。关于短信的效能确认,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则,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方式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间内容的数据。短信即契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一起短信能够有用地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辨认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纳的时刻。法院对短信息的可靠性进行检查后,能够确认短信内容作为根据的真实性。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正性、闪存的封闭性特色,一起短信内容不容易被进犯。一般的手机功用是不能修正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手机短信有清晰的收信人、发信人,是比较完好的文字载体,能够作为根据头绪存在。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刻,有内容,有的还有名字,经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其三,从内容上看,发信人清晰标明晰身份,又说得很清楚。
因而,契合下列状况,法院仍是有根据将短信作为有用根据的:
(1) 用公证的方式将短信固定下来,能够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能,对方要供给适当效能大的才干推翻。大都状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用的。
(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留意保存手机类型,品牌,这样能够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正的。某些手机具有从头修正、修正手机短信并具有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功用。当然首先要确认短信是存放在手机中的,而不是SIM卡中的。假如手机短信的存放在SIM卡中,收件人能够在修正后无痕迹的手机中对收来的短信进行修正,然后再装入不具有此项功用的手机中,以此作为其关于短信不能修正的抗辩。这样是很难确认其短信内容的真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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