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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弊端与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9:00
根据我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是劳作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这项本是维护劳作者权益的准则,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坏处,没有完成立法意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作争议裁定违反了裁定的自愿准则。根据我国《裁定法》第四条规则,争议两边当事人挑选裁定方法处理争端以两边自愿达到裁定协议为准则。现行劳作争议裁定本质是强制裁定,名实不符。二是劳作争议裁定层级低,极易受行政干涉。劳作争议裁定庭一般设在县级劳作局的裁定科,等级很低。当时,各地都注重招商引资作业,许多仍是“一把手”工程,地方政府为增大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常为企业承诺若干优惠条件,其中常包括献身劳作者权益的优惠条件。当劳作者权益遭到侵略要求裁定时,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领导常以“经济发展全局”为由干涉裁定,行政着重下级服从上级,因而,裁定庭“怕裁、拒裁、拖裁、乱裁”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劳作争议裁定前置程序是劳作者维权的沉重包袱。它使劳作争议处理的程序杂乱、耗时吃力、本钱昂扬,非常不利于劳作者权益的维护。特别是外地民工,深感劳作维权拖不起、耗不起,不敢容易发动维权程序。就怎么改造我国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有人主张:撤销裁定前置准则,在劳作争议处理形式上选用“裁审别离,各自结局”的“分轨体系”形式。当劳作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裁定安排或人民法院请求裁定或诉讼,二者只能挑选其一作为处理劳作争议的方法,并别离实施两裁结局或两审结局。①笔者以为,裁审分立计划并不能从根本上处理上述问题,且劳作争议中自愿能达到裁定协议的很少,必然形成裁定庭闲而法院忙的局势。因而,应直接建立劳作底层法院,其他底层人民法院不再统辖劳作争议案子。劳作底层法院不按现行县级行政区划建立,其建立考虑三个要素:一是每年裁判案子数量,以2000-5000件案子为宜。二是近年来所辖区域内县级劳作裁定委员会裁定和底层人民法院判决劳作争议案子的数量;三是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辖规模。劳作底层法院的作业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保证,审判作业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官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录用,其来源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从辖区底层人民法院选调一部分,二是从社会揭露选任一部分,三是从现行劳作争议裁定安排选拔一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现有劳作争议裁定员参与全国安排的专项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劳作法院法官,往后一概从经过国家司法资历的人员中选任)。为方便群众诉讼,劳作底层法院能够在辖区内县级行政中心所在地、劳作争议案子集中地建立派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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