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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1:48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施行监督管理,应当遵从依法、揭露、公证和功率的准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准则的规矩。
一、监管准则的意义
(一)监管准则是法令准则在监管范畴的表现。
法令准则是法令规矩的根底,起着归纳辅导、和谐社会关系的效果,是经济、社会、文明的准则在法令范畴的表现,每一部立法中法令的准则是不行短少的。监管的准则则是法令准则在监管范畴的表现,归于专门的法令准则。监管准则既要表现一般的法令准则,又要契合监管的客观要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监管准则是进步监管水平,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需求。
监管准则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整体规范,有必要在施行详细监管过程中恪守和表现。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怎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拟定行政法规时都有必要予以考虑的。银监会及其监管人员在施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时,处于强势,保护作为被监管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是一个严重问题。为此,本条规矩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从“依法、揭露、公平”准则。别的,根据银行监管的特色,特别增加了“功率”准则。
二、详细准则的解说
通过比较世界监管准则,结合行政法的根本准则和我国的监管实践,确认监管准则为依法、揭露、公平和功率四项准则。
(一)依法准则
依法准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行使有必要根据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依法准则是行政法的根本准则,监管的法令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而监管应当遵从依法准则。依法准则的内容包含任何监管职权都有必要根据法令的授权才干存在;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根据法令、恪守法令;任何监管职权的颁发及其运用都有必要根据法令。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施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准则首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拟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不得与其相冲突,由于法令、行政法规是银行业规章的上位法,下位法有必要恪守上位法的规矩。二是在商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商场退出等过程中,施行行政许可、现场查看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详细行政行为时,有必要以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根据,没有根据的,不得施行。
(二)揭露准则
揭露准则也是行政法的根本准则之一,其根本意义是监管行为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概揭露进行;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方针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力、责任的行为的规范、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发布。首要包含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方针揭露;二是监管法律行为揭露,包含监管的规范、条件、程序,触及相对人严重权益的行为如严重行政处罚应该采纳揭露的方式;三是行政复议的根据、规范、程序应予以揭露;四是行政信息应当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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