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取得养老金 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2:38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抵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可是没有实践获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切割呢?近来,清浦法院就审理了一同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切割没有实践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案子。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93元、54328.46元(其间赵某个人交纳8551.55元,秦某个人交纳27619.33元)。后秦某因常常打麻将,并参加赌博,疏于关怀妻子,导致夫妻感情决裂。赵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和秦某离婚,切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要求切割秦某的养老金。
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应准予离婚,鉴于形成夫妻感情决裂的首要职责在秦某,故应本着维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料无过错方准则切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切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因秦某没有实践获得此款,故不予支撑。但考虑到两边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薪酬中付出的,现秦某扣缴的数额显着高于赵某,故在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秦某交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参半切割后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故法院判定,准予赵某与秦某离婚,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秦某交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给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