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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2:19
问:我与大华公司签订了货品买卖合同,两边约好:因本合同发作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市裁定委员会裁定。后咱们因货品质量发作争议,我便向大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法院受理了此案,大华公司也应诉辩论,法院经审理判定大华公司败诉,对方当即上诉,理由是事前有裁定协议。请问,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受理该案吗?(李军)
答:首要,能够清晰的是,法院能够受理你与大华公司的胶葛。裁定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处理方法,因而,当事人之间发作的争议只能在裁定或诉讼中挑选其一加以选用,有用的裁定协议,即可扫除法院的管辖权,只要在没有裁定协议或许裁定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行使管辖权。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有管辖权,是因为你申述大华公司时,未向法院声明有裁定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辩论,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裁定法第26条规则:“当事人达到裁定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未声明有裁定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初次开庭条件交了裁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述,但裁定协议无效在外;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贰言的,视为抛弃裁定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持续审理”。由此可见,大华公司是在人民法院判定后,才以事前有裁定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贰言。因而,该贰言是无效的,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合法的。(冯军强韩伟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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