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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1:26

案情摘要:镉镍电池制作技能是原告某研讨所于1965年研讨开宣布的技能成果。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我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判定,该判定认为此技能功能到达世界同类产品八十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氢镍电池技能是国家下达的要点工程项目,该所于1990年开端研发,于1994年通过所级判定,定论为其能量高于镉镍电池1.5一2.0倍,归纳功能居国内领先地位。上述两种电池制作技能成果均已通过中试,构成生产能力。该研讨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能,每家技能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一350万。被告孙XX于1977年至1989年在该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该所为了维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拟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作业暂行规则》,其间保密规模包含镉镍、氢镍电池制作技能。1991年3月,孙XX在该所拟定的“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作业确保书上签字。1993年5月,被告开关厂与被告经委到该研讨所在洽谈转让镉镍、氢镍电池制作技能事宜,该所由孙XX、鲁XX出头洽谈,但未能达成协议。同年8月,上述二被告与孙XX达成协议,约好给付孙XX、邵XX配偶20万元风险金,供给住所一套,孙XX、邵XX、鲁XX将其把握的镉镍、氢镍电池技能作为股份出资一起树立抚天公司。1994年1月XX公司建立,同年6月生产出镉镍、氢镍电池。1994年10月30日,孙XX调离原研讨所,调离时未按规则将其运用的技能手册交回。1995年3月,孙XX进入XX公司任总工程师,并取得该公司供给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入上述住所。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确定及其职责承当问题。榜首、本案被告的行为现已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本案中,镉镍、氢镍电池制作技能是原告研讨开发且不为大众所知悉的技能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和竞赛优势,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原告对其采纳了保密办法,故应确定镉镍、氢镍电池制作技能是受法律维护的商业秘密。被告开关厂、经委选用供给风险金、住宅和入股等物质威逼手法,与原告技能负责人孙XX等三人暗里签定组成XX公司的协议,获取孙XX等三人向该公司发表该所的技能秘密。开关厂、经委的上述行为显属诱惑别人发表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孙XX等三人明知其把握的技能属研讨所的技能秘密,却在物质威逼下,私行发表、运用,因而依照《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0条的规则,开关厂、经委和孙XX等三人现已侵略原告的商业秘密。第二、开关厂、经委和孙XX应当承当的法律职责。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三被告中止违法行为,并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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