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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7:29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补偿,我国没有实施法定补偿准则,故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比较复杂的状况,难于掌握。本文仅对实践中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补偿的几个详细问题提出一些浅显的观念,旨在抛砖引玉。一、关于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费用应否给予补偿的问题现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子中,关于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费用的补偿问题,做法纷歧,有的清晰判令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这部分费用,有的在确认补偿数额时酌情给予考虑了一部分,更多的则未予考虑。而当事人在诉讼时往往都是提出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恳求,对此,咱们以为应对该补偿恳求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说法,以削减各案的差异。审判实践中,一些同志以为当事人付出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费用时随意性大,不加操控,乃至夹杂着不合理的费用,这样让败诉方承当很不合理,加之法令对此并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则,故对当事人提出的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恳求不该予以支撑。咱们以为,持这种观念的同志提出的不合理费用问题值得考虑,但合理的费用开销亦不予支撑好像没有道理,也有同志以为,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未实施强行辩解准则,请律师的给予补偿,不请律师的就不考虑补偿,摆不平。对此,咱们的观念是应重视实践,不该只看方式。故咱们建议,在构成侵权的条件下有限制地补偿权力人开销的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费用,这儿,有限制是指在补偿规模和数额上加以限制。咱们知道,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补偿的一般准则为填平准则,即补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践丢失,使被侵权人的权力康复到侵权曾经的状况。此准则为咱们核算被侵权人的实践丢失供给了一条客观规范,即被侵权人的权力被损害之前的状况与侵权行为被阻止后的权力状况之间的差额应为权力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践丢失。据此,知识产权权力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践丢失就应包含权力人的可得利益的丢失和其他产业上的活跃丢失,这儿可得利益的丢失应理解为权力人因侵权行为而失掉的其正常行使权力时能够得到的合理的预期收入,而其他产业上的活跃丢失则应理解为权力人因侵权行为而被逼添加的费用,其间包含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费用。再则权力人阻止侵权行为的意图是为了削减其丢失并使其遭受的丢失得到补偿,权力人的此种行为是合法的,应该遭到法令的维护。故从理论上讲,侵权人补偿被侵权人的实践丢失中包含被侵权人付出的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丢失是契合我国法令规则的根本精力的,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恳求给予合理的支撑,将更为有力地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使得侵权行为人因这些可预见性的危险付出而削减或抛弃侵权行为。值得欣喜的是,我国于一九九二年公布实施的《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损害人应当承当被损害的经营者因查询该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合理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则,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补偿准则的完善来说具有严重的学习效果。当然,在确认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费用的补偿规模和数额时,还应有合理的限制。其一,律师费等费用的补偿规模和数额不该是当事人提出什么,法院就确认什么,不加检查。鉴于现在律师收取署理费用规范纷歧,为防止呈现那种多收多赔,少收少赔,法院判定补偿的多寡受收费状况的控制等现象,可采用一个较为合理的核算方法,即法院确认的损害补偿额(不含律师费、查询取证费等费用)乘以必定的律师费的收费比率,这儿必定的律师费的收费比率是根据我国有关法令规则或有关部门依国情拟定的,应是现行合理有用的。其二,在确认查询取证费等费用的补偿数额时,应检查该笔费用是否归于正常方式之下的合理花费及该笔费用是否与阻止权行为相关联。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子中,著作权人为其著作的创造或发行所花费的费用就不该归于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权力人自行担负。上述的合理限制能够防止权力人成心扩展这部分费用的开销,使得法院在确认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数额时愈加客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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