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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后债权人追偿债务案件涉及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20:22
一、在申述前,关于债款人逝世的,债款人要求归还债款案子的处理,首要涉及到问题有:
1、承继人在诉讼前表明抛弃承继权,被告的适格问题。在债款人申述前,承继人抛弃承继的,首要有三种景象:被承继人逝世后,部分承继人抛弃承继仅仅向其他承继人作出清晰表明,债款人是不知道的,这种状况下,债款人依然能够将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列为被告,但在案子审理进程,债款人能够抛弃对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的申述;假如债款人清晰知道债款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清晰知道有部分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这种状况下,债款人就无权把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列为一起被告提起,只能将没有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列为被告;假如债款人清晰知道一切的债款人均抛弃承继的,根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假如遗产作为无主产业后,应收国家或团体一切,债款人申述,有必要以接受这些产业的国家单位或团体单位为被告提申述讼,而不能将抛弃承继的承继人列为被告。
2、死者的承继人没有书面抛弃承继的,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了申述的四个要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债款人逝世后,债款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款人的承继人为被告提申述讼,这要看债款人与债款人的承继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联系。我国《承继法》第二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债款人)逝世后承继开端,遗产即归属承继人,承继人为数人时,各承继人一起承继,对遗产一起共有,也就是说承继人是遗产的一起共有人。而遗产是债款人(被承继人)悉数产业上的权力、责任,由于债款人的债款未清偿,自债款人逝世开端,债款人与债款人的承继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力、责任的抵触联系,即法令上的直接利害联系,因而,债款人有权申述被承继人,要求承继人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偿付债款。
二、诉讼中,关于债款人逝世的,债款人要求归还债款案子的处理,首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悉数承继人均表明抛弃承继,也不乐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关于这种状况应怎么处理,法令上没有清晰规则,实践中定见也不一致。第一种定见以为,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能够不参加诉讼,这时应完结诉讼。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逝世,有遗产,承继人抛弃承继,又不乐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承继人列为被告,以逝世的当事人的遗产承当权力、责任。第三种定见以为应将接受被承继人遗产的安排(首要是国家或团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是:
(1)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则,诉讼完结的条件一是没有遗产,二是没有应当承当承当责任的人,只要这两个条件一起具有才适用,假如有遗产,是不能完结诉讼的。
(2)尽管债款人对承继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承继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诉讼进程中,承继人抛弃了承继,其与债款人丧失了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如承继人承继诉讼,则被告不适格,此刻应改变被告。
(3)诉讼中,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被告(债款人)的产业变为遗产,由国家或团体承继,那么国家或相关团体天经地义地成为被告,原告(债款人)应当请求改变被告,假如原告不请求改变,法院应自动行使释明权,这样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的诉累,假如原告不改变,则应驳回申述,让原告另行申述。按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合法债款应受法令维护,即应依法遭到清偿。现被告(债款人)逝世,有遗产,使债款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款依法进行承认,在查明逝世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定用逝世被告的遗产清偿债款。
2、部分承继人表明抛弃承继,也不肯参加诉讼的问题。由于承继人抛弃承继,其与债款人之间就没有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了,债款人能够请求吊销其对这部分承继人的申述,假如债款人没有撤回申述,法院能够行使释明权,告之债款人撤回申述,假如债款人不撤回申述,那么法院可判令参加承继的承继人在承继遗产规模内承当归还责任,一起驳回对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的申述。
综上,债款人逝世了,其债款由谁承当?人民法院应怎么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债款人合法债款并完成之,使承继法令联系的内容所指向的责任由法院依法令予以司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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