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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3:14
近年来,在企业破产案子审理中,债款胶葛问题较为杰出,常常成为困扰企业破产案审理的一个重要要素,影响破产产业总额的确认,影响分配计划的拟定和施行。笔者从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实践动身,结合破产法及法学相关理论,就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审理的几个问题,试作以下讨论。
一、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概念
债款胶葛是债款人与债款人就债的性质、债款、债款联系树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认或债的施行而发作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是指破产产业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款人建议债款时与债款人就债的性质、债款、债款联系树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认或债的施行而发作的争议。
作为债款胶葛,就必定具有相对立的主体两边,清算组作为债款人是建议债款的主体,在债款胶葛的诉讼联系中,一般被列为“恳求人”;债款人是对债款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联系中,一般被列为“被恳求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方位,但在处理债款胶葛进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方位。
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内容,便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这种债款、债款联系可所以直接的、详细的;也可所以直接的、笼统的。直接的、详细的,是指债的构成能够直接以金钱来核算,权力、责任联系较为清晰。直接的、笼统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令联系来表现的,权力、责任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款、债款联系的构成,只需某一独自的民事法令联系。复合的,是指债款、债款联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令联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款人之间,既有租借合同联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联系的争议,还有生意合同联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客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用以清偿债款的金钱;二是用以交给的产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不管是何种民事法令联系构成的债款、债款,都有必要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便是指能够用金钱来核算其债款、债款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款人应交给的产业,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款人享有取回权的产业,即破产企业债款人依据仓储、保管、加工承揽、托付生意、代销、借用、存放、租借等法令联系占有、运用的破产人产业。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款人为施行交给产业责任发作争议的极为罕见,大多都是为给付含义上的责任的施行发作争议的。
二、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审理的特色
破产法是兼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特别法。适用破产程序审理债款胶葛,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胶葛比较,有其显着的特色。
1、审理的办法不同。依据《定见》第46条和《规矩》第73条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债款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贰言,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定。按照上述规矩,审理企业破产案中的债款胶葛,人民法院只需书面审理,此后作出判定即可。这是破产程序中职权主义的立法办法的表现。这种立法办法,强化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削弱了破产程序中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审理破产案的合议庭,对破产案中涉案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贰言,对破产程序运作中呈现的各种民事胶葛,均能够快刀斩乱麻的办法判定完事。这对加速破产案的审理,进步办案功率的正面效应是不行否认的。可是,当破产企业债款人提出的贰言及其所供给的依据,与清算组提出的建议及供给的依据争议较大,对立较多,合议庭难以辩明两边依据真伪,且对帐目难以作出结算时,假如不分青红皂白,轻率判定,其负面效应也是不行轻视的。
2、非彻底独立之诉。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是企业破产案的案中之案,在很大程度上受破产案的影响和约束,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债款债款联系发作在债款方宣告破产之前,诉讼发作在债款方宣告破产,清算组向债款人宣布清偿债款告诉,债款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贰言之后。破产产业管理人要求偿债之诉,伴跟着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产业整理活动而展开。⑵、由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同一审判安排——合议庭进行审理。 ⑶、以破产产业承当诉讼危险。如债款人败诉,债款人应付出的产业均由清算组收归为破产产业;如债款人胜诉,破产企业应付出的产业额即为债款人(已转化为债款人)申报的债款额。将按法定清偿次序受偿。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胶葛,本案与他案之间互相是独立的,审理和裁判时,法官只对本案的法令联系作出评价,不受他案的影响和约束。
3、诉的兼并的条件不同。诉的兼并有诉的主体兼并和诉的标的兼并。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3条,对诉的兼并作了三点约束。一是要求诉的主体的兼并,有必要契合“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这一条件。也便是说,参加一起诉讼的当事人有必要与引起诉讼的标的有相关。二是诉的标的兼并,有必要契合 “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的客观条件。三是有必要契合“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经当事人赞同”的片面条件。此外,《民诉法》第126条,又作出了“原告添加诉讼恳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能够兼并审理”的规矩。
对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审理,法令没有相关的诉的兼并的规矩。但笔者以为,破产法作为部门法又是程序法,不行能象专门的程序法那么详尽。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在(试行)阶段。因而,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当破产法规矩不详时,稳重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以及运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去测验处理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环节的实践问题,应当是无可厚非的。前文说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债款人宣布清偿债款告诉之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产业管理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债款联系的争议。这种争议将债款人与债款之间所发作的民事法令联系,只需具有给付内容,不管其是何种民事法令联系,或何种诉的标的,都笼统地归纳为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进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款人之间,只需一起存在两个以上民事法令联系的争议,不管是告贷联系、生意联系、租借联系或承揽联系等等,不管一起存在多少种民事法令联系,也不管其标的是否同一品种,在实践中均采纳先别离审理,再归纳结算,最终并案裁判的办法处理。这种对诉的兼并的审理办法,学习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兼并的法令依据,摒弃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兼并的客观和片面方面的约束条件。
4、裁判文书的办法和效能不同。审理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无论是书面审理仍是开庭审理,其裁判文书是用判定书的办法,而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判定
书只用于处理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对实体权益的处理是用调解书或判定书的办法。审理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判定书,具有一审终审的法令效能,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如不服判定,只能提出申述,而不允许上诉。这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益作出处理的判定书,其效能具有显着的差异。
5、权力责任具有不对等性。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当事人两边的权力、责任具有不对等性。债款的受偿和债款的施行方面。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矩,破产企业债款人与破产企业之间互有债款、债款时,能够等额抵消;如债款人负有债款时则应清偿;如通过审理债款人胜诉,经结算,破产企业成为债款人时,胜诉的债款人(已转化为债款人)只能同一般债款人相同申报债款,并按受偿次序按份额受偿。如其享有优先权则破例。
对两边没有施行合同的决议权方面。在破产程序运作中,清算组对企业破产宣告前没有施行的合同,有权决议间断、免除或持续施行,而这种民事法令联系的相对人,则不能依据自己的志愿作出挑选,彻底处于被分配的方位。
三、审理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应当遵从的准则
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既简略又杂乱,这就要求审理这类案子的办法也要有繁有简,差异对待,不能简略化、绝对化。既要遵从破产法的特定规矩,又要长于学习民诉法的有关准则、准则去处理实践问题。据此,笔者以为,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应当遵从以下几项准则:
1、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破产企业债款人提出的贰言,大多都是反映帐目问题,对贰言书提出的问题,合议庭应当及时反馈给清算组,由清算组核对帐目,经合议庭检查,保证帐目准确无误后,合议庭针对贰言提出的问题,结合清算组核实的状况作出书面判定。这是我国破产法处理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不成文规矩,也是实践办案傍边处理这类债款胶葛的首要办法。可是,当合议庭对破产企业债款人提出的贰言,以及清算组建议的债款构成反差较大,两边争议较多,合议庭对两边争议的现实难以掌握时,以揭露开庭办法审理作为弥补,也是一种卓有成效的处理办法。可是,揭露开庭审理,应当遵从《民事诉讼法》的规矩,给予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必要的诉讼准备时刻,还应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依据的若干规矩》。给予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必要的举证时刻,或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决议当事人的举证时刻。因而,假如破产程序中有必要开庭的案中案过多,必然影响整个企业破产案的审理进程。故此,对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案的审理,选用揭露开庭审理办法,只能作为一种弥补,作为一种 辅佐手法,而不宜推而广之。
2、注重个案,掌握大局。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并不占居特别重要的方位,可是,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款人,无论是法人仍是自然人,或是其他安排。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宪法和法令赋予的权力。其生存权和开展权,及其合法产业的权益,应该遭到法令的尊重和保护。假如在审理这类债款胶葛中,疏忽了其独立的品格,疏忽了其民事权益,只求破产案的快审快结,简略完事,那么,必将构成对被恳求人的侵权,乃至发作一系列的冤、假、错案。为此,笔者建议,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时,既要注重破产人和破产债款人的利益,也要重视与破产案相关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依据详细案情的难易程度,掌握好审理办法的繁简,处理好部分与全体的联系,处理好企业破产案与案中案审理中的各种抵触。
3、遵从破产法的特定规矩。企业破产法设定了一系列的特定规矩,由这些特定规矩构成了破产法的特色。
一是时效规矩。⑴、《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矩了债款人申报债款的有效期限:“债款人应当在收到告诉后一个月内,未收到告诉的债款人应当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⑵、本法第31条规矩:“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款,视为已到期债款。”⑶、《定见》第64条规矩:“计息的破产债款,核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⑷、《定见》第46条规矩了破产企业债款人,对清偿债款告诉提出贰言的期限为收到告诉后的七日内。
二是适用判定不适用判定的规矩。对 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审理,事关破产人与其债款人实体权益的处理,虽然有的债款胶葛选用开庭办法审理,相似民事诉讼,其审理成果除清算组与债款人能达到宽和协议的以外,按照《定见》第46条之规矩,合议庭应以判定的办法结案,而不能作出判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判定既用于处理程序中的问题,又用于处理实体上的问题。
三是对实体权益的审理一审终审的规矩。《规矩》第13条第2款规矩:破产恳求人对不予受理破产恳求的判定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规矩》第14条第3款又规矩:破产恳求人对驳回破产恳求的判定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上两点都是对破产案的受理方面规矩的上诉权。除此之外,在破产程序发动之后,尤其是对实体权益的审理,都是一审终审,没有规矩当事人的上诉权,只规矩有申述的权力。可见,现行破产法只以申述权作为当事人的法令救助手法。
四是适用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审理的规矩。《定见》第9条规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审理,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民事胶葛,以及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施行责任对别人违约或许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作在破产程序完结之前的,都应由审理破产案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破产法(试行)》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独任审理的规矩。
五是对破产人权益特别保护规矩。在国外破产法的开展史上,阅历了破产有罪和破产无罪的开展进程,现代含义上的破产法,遍及对破产人存有悲天悯人,于是乎,设立了宽和准则、免责准则、自在产业准则等。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试行)》,是在现代文明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基础上拟定的,这部破产法的适用规模,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立法的意图在于促进和加速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广。这部破产法虽然吸收了世界现代破产法的立法技能和经历,但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不能脱离我国经济条件的现状。由于我国这部破产法适用的目标不触及自然人,在保护破产人权益方面,没有选用自在产业准则。《破产法(试行)》第38条: “破产程序完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款不再清偿”,本条虽属免责准则的表述,但当企业破产完结后,这一法人即告消除,被免责的主体已不存在,免责与否已无含义。
现行破产法在保护破产人权益方面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将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劳作保险费用、员工在企业破产前用于保持出产
、运营的集资款,列为破产产业分配的榜首清偿次序。这就标明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员工的权益在破产产业的分配中享有优先权。而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如其系企业法人,在债款胶葛案中,其应承当的债款一旦被判定,则不能以应偿付员工工资等为理由,来对立债款胶葛案的施行。
二是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产业管理人清算组,能够从破产人和债款人的利益动身,对企业破产前未施行或未施行结束的合同,作出间断,免除或持续施行的决议。
三是依据《规矩》第55条第1款第5项和第2款的规矩,因清算组免除合同给对方构成丢失的,实践丢失额可作为债款申报,“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款,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四、对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审理的两点立法考虑。
《破产法(试行)》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施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矩两个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标准企业破产程序的操作。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效果。
可是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的树立和开展,社会文明、民主程度的日益进步,《破产法(试行)》和关于《破产法(试行)》的司法解释,越来越难以习惯社会开展的需要和要求。
笔者仅从本身参加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实践动身,对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的审理提出两点立法考虑。
1、我国新《破产法》应添加“对破产程序中案情杂乱的债款胶葛,应当揭露开庭审理”的规矩。依据现行的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胶葛,只需当事人的权力、责任具有给付内容,在破产程序中都表现为债款债款联系,虽然民事法令联系的性质趋于简略化,但案情并不因而而简略化,依据的质证、辩证和认证进程也不会简略化。为此,笔者以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合议庭感到疑问的债款胶葛,施行揭露开庭审理,客观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证裁判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一起,揭露开庭审理也是社会文明、民主程度进步的理性要求,有利于进步破产案子审判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破产案子裁判的公信力。
2、应当给予破产程序中债款胶葛当事人的恳求逃避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试行)》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设定逃避准则。由于,就企业破产案的受理和判定宣告破产而言,与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审判人员自己并无利害联系,并且在债款挂号、检查和破产产业整理、以及分配计划的拟定和施行进程中,大部分作业归于清算组的责任规模,合议庭只行使辅导、监督的功能。从这一视点看,立法上好像无需引进逃避准则。破产程序中的债款胶葛,属破产产业整理环节中的特别景象。当破产企业债款人与清算组就债款债款联系的争议构成对立时,审理破产案的审判安排就要介入纷争,充任裁判。而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争议内容,正是两边的利益联系。这就存在裁判者能否站在中立的态度去为债款人与债款人的纷争作出客观的、公平的裁判问题。
别的,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款人,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原本就有其自己的活动环境和空间,其与审理破产案的审判人员是否存在个人利害联系,是否存在影响公平裁判的要素,是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假如债款人以为合议庭成员中有人与其有利害联系,乃至有个人恩怨,而对其提出恳求逃避的正当理由,那么,人民法院理应承受其恳求,替换审理这一债款胶葛案中被当事人要求逃避的审判人员。因而,在破产程序中设定逃避准则,是必要的。尤其是破产程序中对实体权益的处理施行一审终审,这对当事人而言,保护自己的权益少了一重保证;对审理破产案的审判人员而言,却少了一层监督。这种使当事人毫无挑选,就凭审判人员一锤定音的审判机制,极易构成单个审判人员的权力胀大和滥用职权。因而,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设定逃避准则,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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