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6:44[案情]
原告李思佳,女,1994年1月12日出世。
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稳妥西陵支公司)。
2003 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的母亲所在单位宜昌市工作教育中心在被告处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安全稳妥”一份(该稳妥稳妥期间为1年,附加有意外损伤医疗稳妥),并按规则交纳了稳妥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李某驾驭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发作交通事端,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治,用去医疗费1313.90元。因原告在另一家稳妥公司(泰康人寿稳妥公司)购买的四季长乐毕生分红人身稳妥亦附加有意外损伤医疗稳妥。因而,事端发作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等相关材料到该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稳妥合同为原告赔付医疗稳妥金1263.90元(实践付出的医疗费1313.90元-免赔额50 元)。之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被告处索赔,被告不予理赔。
一起,被告庭审时供给的《国寿学生、幼儿安全稳妥附加意外损伤医疗稳妥条款》第三条第一项载明:被稳妥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许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开销的、契合当地社会医疗稳妥主管部门规则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的免赔额后,在稳妥金额范围内,按80%的范围内给付医疗稳妥金。
[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意外损伤医疗稳妥是人身稳妥,仍是产业稳妥。《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所称稳妥包含产业稳妥和人身稳妥两大类。人身稳妥是以人的寿数和身体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安全稳妥”是对被稳妥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损伤形成逝世或身体残疾,由稳妥人按约好给付稳妥金的稳妥;其附加的意外损伤医疗稳妥,亦是以被稳妥人身体因遭受意外损伤需求医治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稳妥,其性质应属人身稳妥。因而,被告应按照稳妥法中关于人身稳妥合同的赔付准则付出原告稳妥金。被告关于该附加稳妥是一种产业性质的稳妥,应适用丢失补偿准则理赔的辩论观念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用。关于原告恳求的医疗稳妥金的给付规范问题。因原、被告两边对稳妥合同联系的建立和收效无异议,现原告已依被告的要求交纳了稳妥费,虽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稳妥合同条款,依据权利责任对等的准则,被告应对比公司承办此项稳妥业务对外发布的合同条款中载明的规范付出原告医疗稳妥金。原告以投保时被告未实行向其出具书面稳妥合同或阐明合同内容的法定责任为由,要求被告对其发作的医疗费全额赔付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撑。关于原告向被告索赔,是否有必要供给医疗费单据等材料原件的问题。依据稳妥法和被告庭审时供给的稳妥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则,稳妥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请求理赔,应当向稳妥人供给其所能供给的与承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丢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但并未要求有必要供给上述材料原件。因而,被告要求原告有必要供给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原件方可理赔的辩称观念,缺少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判定1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思佳医疗稳妥金1011.12元[(1313.90元-50)×80%].2、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人寿稳妥西陵支公司担负。
一审宣判后,人寿稳妥西陵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确定现实同一审。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思佳购买的意外损伤医疗稳妥是产业稳妥,仍是人身稳妥?《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二条规则,人身稳妥合同是以人的寿数和身体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意外损伤稳妥划分在人身稳妥之中,属人身稳妥业务的领域。本案李思佳要求稳妥公司理赔其意外损伤住院的医疗费,人寿稳妥西陵支公司以李思佳意外损伤医疗稳妥属产业稳妥为由回绝无法律依据。因为人身稳妥的稳妥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而人身稳妥合同的给付性决议了稳妥人不该约束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也决议人身稳妥能够重复投保,稳妥人应按不同的稳妥合同别离给付稳妥金,不适用丢失添补准则。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供给医疗费收据原件而不予理赔之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因上诉人对李思佳发作稳妥事端的现实并不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