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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0:29
强制实践实行,是债务人不实行或实行合同不契合约好条件后,依据债务人的要求持续实行合同职责的违约职责办法。我国合同法所运用的强制实践实行概念是广义的,包含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则交给标的物、供给劳务、供给作业效果、付出价款、修补、重作、替换、强制给付等[25].
与大陆法系将强制实践实行视为违约的弥补办法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同,一起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只把强制实践实行作为救助权利人的平衡手法而仅在破例的景象下适用,我国的合同法一向将实践实行作为一项准则来发起。学术界对此曾有不同观点,并展开过评论[26].咱们以为,不能将实践实行准则简略归结为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的产品,就诚实信用、全面而适当地实行合同职责这一点而言,商场经济体制对当事人的要求不是放松而是更严了,合同法应当坚持而不是抛弃实践实行准则。
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职责方式,强制实践实行在适用上是有其条件约束的。首要,强制实践实行须经债务人恳求。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把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实行”作为一种恳求权而加以规则。违约职责既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那么,采纳何种办法最为有利,实践实行是否还有实践意义和价值,这只有债务人才真实了解并能够判别。所以,未经债务人恳求,不得采纳强制实践实行。首要,权利人既能够恳求合同的悉数实践实行,也能够挑选部分的强制实践实行(条件是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别的,债务人恳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实践实行时,还能够恳求补偿因拖延实践实行所受的危害,使得债务人一起承当两种职责方式,但数种职责的聚合不得超越债务人从合同正常实行中所得到的利益,不然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得减少之。第二,强制实践实行有必要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职责人在如下情况下能够革除实践实行职责:(1)债的实行成为不可能;(2)实践实行已不必要;(3)实践实行十分困难,假如实行则显失公正,这时应适用情事改变准则,不再强制实践实行。第三,强制实践实行的适用以职责人向权利人承当违约职责为条件,故有必要契合违约职责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有必要有违约行为且具有差错。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改变等原因所形成,则债务人不得恳求强制实践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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