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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4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8:14
第十四条 【注册地与实行地】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作者的最低工资规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作业损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规范
等事项,依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范,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的,从其约好。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怎么适用劳作规范的规则。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作业和事务开展的需求,在注册地以外的当地开展事务,派出所需求的劳作者在该地作业或许直接在当地招用劳作者,这样就会呈现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的状况。这种状况下劳作者适用的劳作规范应以劳作合同实行地为准还是以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准,劳作合同法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
鉴于劳作者是在劳作合同实行地供给劳作的,劳作合同实行地的自然条件、作业环境、经济开展水平、物价水平等与劳作者供给劳作的进程休戚相关;别的,应当适用公正的准则,在保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一起,也应适当统筹用人单位的利益。因而,施行法令清晰规则,对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作者的最低工资规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作业损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规范等事项,依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一起,施行法令还规则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规范,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的,从其约好。
[拜见]
《劳作合同法》第26条
《劳作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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