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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要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8:42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从该规则看,承认子女育婴费数额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两边当事人协议,只需两边当事人达到一致意见,法院应予承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怎么承认离婚子女育婴费的数额?离婚子女育婴费的承认一般首先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子女方面的实践需要,二是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三是当地实践日子水平。接下来为您具体介绍离婚子女育婴费的数额是怎么承认。
一、子女育婴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践需要;
2、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
3、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
二、离婚后,不好子女一同日子的父/母一方,依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收入的50%。
这儿的“月总收入”指薪酬总额,包含薪酬、奖金等。可申请法院查询令来查询。
2、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均匀收入,参照①承认。
一般参照《路途交通事故补偿项目参照规范》来承认的年均匀人收入、年均匀日子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状况的,如子女长时间患有严重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添加。
三、承认育婴费数额的准则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从该规则看,承认子女育婴费数额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两边当事人协议,只需两边当事人达到一致意见,法院应予承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在审判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判定的案子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判定育婴费数额时,应掌握以下两个准则:
一是实践需要准则,也便是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
日子费的实践需要应以当地核算部分承认的乡镇居民和农人年均匀日子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爸爸妈妈两边有担负才能的状况下,最少不该低于该规范,乃至应高于该规范。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判定的案子大大低于该规范,如2001年河北省乡镇日子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为400余元。而只判不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每月担负60-120元,关于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费(应包含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的实践需要,应视离婚时子女就读的校园性质而定。  离婚时子女在公立校园就读的,依公立校园收费规范核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校园收费规范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该支撑。  离婚时,子女没有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校园的收费规范判定不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凭实践支出费用的收据担负各个教育阶段的必定份额的教育费。
二是合理担负准则。
这儿讲的合理担负不是爸爸妈妈应均匀担负,而是依照已承认的育婴费数额,依据爸爸妈妈各方的实践经济收入合理承认应分管的份额。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的不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日子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悉数。终究担负一部分仍是悉数应视下列状况而定:
1、离婚时,爸爸妈妈两边经济收入状况适当,对子女的育婴费应均匀担负。
2、离婚时,不直接育婴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担负子女育婴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担负育婴费的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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