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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属于垄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1:13
我国法律所规则的独占行为包含:
(一)经营者达到独占协议;(二)经营者乱用商场分配位置;(三)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约束竞赛作用的经营者会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独占行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独占行为,对境内商场竞赛发生扫除、约束影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
尼克博克的理论根据对产业结构与商场结构的剖析,他将商场结构分为三大类:(1)彻底竞赛商场;(2)严重型寡占商场;(3)宽松型寡占商场。
在一个彻底竞赛商场(一般竞赛者数目超越20 个),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操作商场价格,公司的最佳战略是根据商场信号来出产。因此某家企业的出资行为,一般不会影响其他竞赛者的出资行为;
在一个严重型寡占商场(一般其竞赛者不超越4 个),每家公司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独占力气。因此公司彼此之间会倾向于共谋而非竞赛;
而在一个宽松型寡占商场,各竞赛者的战略性行为就会彼此制衡或发生剧烈的反响。
这种战略性行为的反响,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1)跟从领导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某一竞赛者首先出资进入某区域,其他的出资者就会跟从而来;
(2)交流要挟,在这种情况下,各竞赛者会彼此侵入对方商场或要挟对方的商场位置因此导致出资互动现象;
(3)动态竞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商场均衡被打破,就会诱发一个动态的连锁反响,直到构成新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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