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6:54案情:
女青年李媛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员工张强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化了解后,李媛以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间断爱情联系。张强对此坚决对立,并屡次扬言:李媛如不与其成婚,就杀死她全家。摄于张强的淫威,2003年 12月,李媛昧心与张强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在共同日子过程中,张强经常因日子小事对李媛大打出手。跟着夫妻对立的日益加剧,李媛决议经过法律手法免除这段苦楚的婚姻联系,遂于2004年10月诉至人民法院,恳求依法吊销其与张强的婚姻联系。法院经查询以为,二人婚前,张强的确存在挟制、恫吓等言行,判定李媛与张强的婚姻予以吊销。
说法:
在这起离婚案子中,首要触及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情况下婚姻联系能够恳求吊销;二是应在什么时间内恳求才干吊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咱们不难得知,婚姻联系在“钳制”的情况下能够恳求吊销。这儿的“钳制”,是指婚姻两边当事人一方采纳暴力、挟制、恫吓等手法,以给对方或对方亲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实在志愿做出虚伪的意思表明而与之成婚的行为。当事人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此期间未恳求吊销婚姻的,就不能以钳制为由恳求吊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