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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及离婚协议书详细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3:06
问:我姐姐06年8月和她老公在大街的婚姻登记处离了婚,两人在那签了,主要内容是产业均分,房子归男方,女儿归女方抚育,男方每月给500元抚育费。
1、为此专门开了一个存折每月转过来抚育费,可是他只给了前四个月的,后来嫌多,非要这边答应给300,或先给一年300元,今后再给500元,现已3个月没有给了。听说有一个说法:假如一方接连1年给必定数额的抚育费,而另一方也没有任何贰言,那就算默认了,今后便是给300了,请问是这样吗?
2、咱们想就抚育费的问题申述,但听法院的人说,由于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部门签的,所以执行力不强,请问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呢,不能作为强有力的根据吗?下降抚育费的可能性大吗?
3、男方说由于犯了过错单位扣钱所以拿不起抚育费,请问这点能否作为下降抚育费的理由?
4、男方提出假如申述的话就要女方分管债款,可是协议书中清晰写了“无债款”,假如他拿出离婚前的债款单子之类的,还能算吗?
答:1、已然现已在离婚协议书里清晰了抚育费给付数额,对方不实行协议,你们能够申述要求对方实行。
2、没有这种说法,离婚协议书现已收效,能够申述。
3、男方要求改变抚育要有法律上根据,要你们两边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定。
4、这个要有根据证清晰实有婚前债款存在,要是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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