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 时隔十三年再索赔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1:07
发作工伤事故,工伤补偿协议现已实行结束,时隔十三年,劳作者又以该协议违背法律规则,显失公正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近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特别的工伤事故损害补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令驳回原告周某某对被告某某乡和江西顺隆公司的诉讼恳求。
1994年5月,原告周某某到被告某某乡开办的弋阳县造纸有限公司做临时工。1995年2月10日晚,原告在黄板纸车间切草时,右腿不小心被切草机机齿轮压伤,形成右腿破坏性骨折。经医院医治,原告右腿被高位截肢。1995年3月13日原告治好出院。1995年5月27日,原告同弋阳县造纸有限公司达到了《关于周某某同志因工受伤的处理协议》:给予周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1.6万元整。造纸有限公司系某某垦殖场开办,垦殖场后与某某乡兼并。1998年3月10日,两被告签定《租借运营合同》,合同约好租借期从1998年3月10日至2003年3月9日,厂名为弋阳县造纸厂,法定代表人为何某某。2002年4月22日,弋阳县造纸厂更名为江西顺隆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2007年11月12日,原告周某某恳求裁定,弋阳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原、被告在工伤事故发作时签定了一次性了断的补偿协议,而且被告现已实行了付出责任为由,向原告周某某宣布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向弋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出其假肢费用194976元和按每月795.91元的规范付出工伤抚恤费。
被告某某乡辩称,补偿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原告往后的生活费已悉数付清,不存在工伤致残抚恤费。原告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恳求。
被告顺隆公司辩称,原告致伤并没有发作在顺隆公司的租借期间内,顺隆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恳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以为,1995年5月27日原告周某某同弋阳县造纸有限公司达到的工伤处理协议是在两边彻底自愿的情况下达到的,属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参照1995年的法律法规,该协议也未显着显失公正。1995年之前就有关假肢费赔付,在有关工伤法规中也没有明文规则。原告周某某在发作工伤事故十三年后提出工伤抚恤费和假肢费的建议已超越法律规则的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规则。尽管现在有关工伤中有假肢费赔付的法律法规,但该法律法规对施行之前所发作的工伤赔付并没有溯及力。故此,原告建议没有法律依据,其建议法院不予支撑。被告某某乡辩称原告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恳求驳回其诉讼恳求的建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用。被告顺隆公司系个人出资重组企业,只租借被告某某乡的财物进行运营,并没有接收被告某某乡的劳作人事关系,故被告顺隆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此,被告顺隆公司辩称不是本案当事人,恳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
1994年5月,原告周某某到被告某某乡开办的弋阳县造纸有限公司做临时工。1995年2月10日晚,原告在黄板纸车间切草时,右腿不小心被切草机机齿轮压伤,形成右腿破坏性骨折。经医院医治,原告右腿被高位截肢。1995年3月13日原告治好出院。1995年5月27日,原告同弋阳县造纸有限公司达到了《关于周某某同志因工受伤的处理协议》:给予周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1.6万元整。造纸有限公司系某某垦殖场开办,垦殖场后与某某乡兼并。1998年3月10日,两被告签定《租借运营合同》,合同约好租借期从1998年3月10日至2003年3月9日,厂名为弋阳县造纸厂,法定代表人为何某某。2002年4月22日,弋阳县造纸厂更名为江西顺隆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2007年11月12日,原告周某某恳求裁定,弋阳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原、被告在工伤事故发作时签定了一次性了断的补偿协议,而且被告现已实行了付出责任为由,向原告周某某宣布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向弋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出其假肢费用194976元和按每月795.91元的规范付出工伤抚恤费。
被告某某乡辩称,补偿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原告往后的生活费已悉数付清,不存在工伤致残抚恤费。原告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恳求。
被告顺隆公司辩称,原告致伤并没有发作在顺隆公司的租借期间内,顺隆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恳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以为,1995年5月27日原告周某某同弋阳县造纸有限公司达到的工伤处理协议是在两边彻底自愿的情况下达到的,属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参照1995年的法律法规,该协议也未显着显失公正。1995年之前就有关假肢费赔付,在有关工伤法规中也没有明文规则。原告周某某在发作工伤事故十三年后提出工伤抚恤费和假肢费的建议已超越法律规则的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规则。尽管现在有关工伤中有假肢费赔付的法律法规,但该法律法规对施行之前所发作的工伤赔付并没有溯及力。故此,原告建议没有法律依据,其建议法院不予支撑。被告某某乡辩称原告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恳求驳回其诉讼恳求的建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用。被告顺隆公司系个人出资重组企业,只租借被告某某乡的财物进行运营,并没有接收被告某某乡的劳作人事关系,故被告顺隆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此,被告顺隆公司辩称不是本案当事人,恳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