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保证人连带责任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20:09略论确保人连带职责的特征
高 洪 宾
连带职责,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按约好或法定对债款均须承当悉数清偿的职责。这是民事职责的一种特别方式。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承当义务的债款人有必要是两个以上;(2)享有权力的债款人可所以一个,或多个;(3)债款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连带债款人要求归还一部或悉数债款;(4)每一个连带债款人都有承当悉数债款的职责;(5)某一个连带债款人清偿了悉数债款之后,对其他连带债款人即享有追偿权。可见,连带职责是多个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牵连联系,实质上是多个当事人之间承当的一种实行债款的担保职责。它对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安稳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民事流通有着十分重要的效果。
确保,是指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的一种法令制度,也是依照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以确保债款人的利益得以完成的法令办法。确保主债款人实行债款的人为确保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规则“确保人向债款人确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依照约好由确保人实行或许承当连带职责”。
确保人的连带职责与代理人、合伙人、承包人(指乡村承包合同)、一起侵权人及主管部门的连带职责,在发作的依据、职责的性质、职责的规模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其主要特征:
(一)从属性。
确保之债是依据确保人与被确保人之间的确保合同,并从归于主债款人与债款之间的主合同的一种从债。它跟着主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主债的建立而发作,又跟着主债的消除而消除。依据现行法令、法规的规则,确保人连带职责的消除大致有以下几种状况:(1)因主债的实行而消除。当主债款人彻底实行债款后,确保人的连带职责随即消除。但假如主债款人实行债款已逾期,并已形成债款人的丢失,应视为主债款未消除,对此,确保人仍应承当连带职责。(2)因主债的搬运而消除。假如经债款人赞同,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达到的主债款搬运协议,确保人乐意持续担保的,确保人仍应承当连带职责,反之,确保人不再承当连带职责。因为主债的搬运是一种新的法令联系的建立,确保人未标明持续担保,原担保合同应视为免除。(3)因主债的抵销而消除。如确保人担保的主债已与债款人、主债款人之间新的债款债款相抵销,应视为确保人担保的主债已消除,确保人的连带职责也随之消除。(4)因主债内容发作实质性的改变而消除。也就是说债款人与主债款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包含种类、数量、质量及实行期限等发作改变,未经确保人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连带职责。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告贷合同两边当事人未经确保人赞同达到延期还款协议后确保人是否持续承当担保职责的批复》中已明确规则“假贷两边在合同实行中,不告诉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的赞同,将还款日期延伸,应视为建立新的法令联系,免除了本来的担保合同”。(5)因债款人与主债款人之间的买卖违反了确保合同的内容而消除。比方确保人为主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钢材购销合同供给担保,而实际上债款人与主债款人之间进行的是倒卖轿车的非法活动,不只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分,也导致了原合同的不实行,对此确保人不该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