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3:47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办法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办法的适用条件有着严厉的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扩展适用范围,不适当适用取保候审,或许将取保候审作为随意改变拘捕强制办法的一张联系牌等等,严峻损害着法令的严肃性和威望。笔者结合长时间办案实践,试对当时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一些概括和剖析,谈一点浅显之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首要包含: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3、应当拘捕,但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拘留后需求拘捕,但根据还不足够的;5、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6、其他能够采纳取保候审强制办法的。如需求拘捕,但因违法嫌疑人身担严峻科研项目或关键性生产任务,由单位取保不致发作社会风险和阻碍诉讼活动的; 有的违法嫌疑人有自首、活跃退赃、确有悔罪体现的,根据法令规则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但选用取保候审不致于发作社会风险性的等等。契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经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托付的律师提出申请,经办案机关同意,能够取保候审。
在对取保候审的实践履行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首要体现在:
一、法令规则尚不完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
1. “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规范不确定,完全由办案人员根据片面判别自行决定,片面颜色较浓,这些判别往往因脱离客观实践而呈现误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对患有严峻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但也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一些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峻,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办法的违法嫌疑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子质量带来了比较严峻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免除羁押后逃跑、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状况屡次发作,一些案子不得不被停滞。对违法嫌疑人取保的案子,在运转过程中呈现出撤案多、不诉多、案子长时间积存等特色。笔者曾就某底层院2001、2002两年处理的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案子进行过查询,其间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的案子合计15件,后因故吊销案子的8件,不诉的1件。撤案、不诉份额高达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