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3:0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用,促进期货市场的标准开展,依据《上海期货买卖所买卖规则》等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投资者在上海期货买卖所(以下简称买卖所)从事套期保值事务,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头寸的请求与批阅
第三条 套期保值买卖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买卖和卖出套期保值买卖。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买卖的投资者应向其开户的生意会员申报,由生意会员进行审阅后,按本办法向买卖所处理申报手续;非生意会员直接向买卖所处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请求套期保值买卖的投资者和非生意会员有必要具有与套期保值买卖种类相关的出产运营资历。
第六条 请求套期保值买卖的会员或投资者,有必要填写《上海期货买卖所套期保值请求(批阅)表》,并向买卖所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 企业近2年在买卖所的买卖实绩;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近2年的现货运营成绩;
(四)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位置或主导位置的企业,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赞同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事务的证明;
(五) 企业套期保值买卖方案(主要内容包含危险来历剖析、确认保值方针、清晰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买卖另须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 原资料出产企业保值产品的耗费定额、出产能力,当年的出产方案、原资料购销方案(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资料,以及买卖所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二) 原资料加工企业、流转运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产品的现货仓单或具有实货的其他凭据(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买卖所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买卖另须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 原资料加工企业保值产品的耗费定额、加工能力、出产运营方案或出产产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资料,以及买卖所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二) 原资料出产企业、流转运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产品的购销方案(合同)的证明资料,以及买卖所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铜、铝、锌、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请求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请求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终一个买卖日之前提出,逾期买卖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请求。套期保值者可一次请求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