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2:34实践中,一些公司经过合法的减资抉择,违背法定减资程序进行本质减资,公司的信誉和偿债才能削弱,债务人利益遭到要挟。
本钱不变准则要求公司本钱总额确认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则:“公司需求削减注册本钱时,有必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削减注册本钱抉择之日起10日内告诉债务人,并于30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供给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本钱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这一规划的逻辑在于,经由充沛的发表公示,使债务人知悉其权力或许存在被要挟的或许,债务人可及时采纳办法预先取得清偿或担保,然后逃避减资尤其是本质减资带来的危险。
假如公司股东作出减资抉择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实行告诉和布告责任,也未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供给担保的,减资效能怎么确定?民事法令标准从性质上可分为强行性标准和恣意性标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应当”二字,按学理解说,应为强行性标准。依据相关公司法理论,强行性标准可类型化为效能性标准和办理性标准。办理型标准多因社会事务办理的必要而建立,违背办理性强行性标准的法令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减资程序并不只是具有程序的含义,将直接影响到债务人与股东实体权力的装备和行使。在这含义上,减资程序也就具有了实体价值。因而,在商谈时机不对等、股东自治存在妨碍的情况下,法令将触及债务人利益的程序设置为强制性标准,能够防止时机主义行为,增强公司法范畴中法令行为的功率和可预见性,以保证经过正当程序取得正义的成果。公司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则违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法令结果,但该标准联系买卖安全及社会安稳,具有稠密的维护债务人利益的意图,应当确定为效能性强制性规则。
违背强制性标准行为效能应受其违法性的影响,该影响是否只能表现为肯定或彻底无效?笔者以为,法院自动检查确定违背强制性标准的法令行为无效或许适得其反,应遵从不告不睬的准则,由被维护者债务人来决议违背减资程序的减资行为效能或许更契合法令意图。债务人能够提起中止减资之诉和公司减资无效之诉。公司减资没有完结的,债务人能够向公司行使中止减资的恳求权,要求公司中止减资活动。在向公司恳求未果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中止减资活动,依法实行清偿债务或许供给担保的责任。公司减资完结后,债务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公司减资行为无效,然后使公司的本钱康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情况。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