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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0:27
《信访法令》第22、33条规则,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奉告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状况杂乱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处理期限,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30日,并奉告信访人延期理由。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国土资源信访规则》第28条规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状况严重、杂乱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处理期限,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30日,并奉告信访人延期下星期。
因而,依据现行规则,有关征地信访事项经受理后,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同意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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