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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5:27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于2008年下半年相识,2009年4月起同居日子,一起寓居的还有A之女。在一起日子中,日常日子开支未约好特别方法,由两边一起担负。后两边由于小事发生纠纷,对立日益加强。2010年3月28日两边签署了协议,言明:B付出A贰拾万圆(200,000)后,A赞同退出虹口区临平路的房产权,并现A一切的尼桑天籁“2.5V6”赠与B。协议签定后,A脱离一起居处,但不久后两边康复一起日子状况。
2009年5月A、B一起购买了上海市临平路房子,产权户名挂号为A、B一起共有。购买时房子总价230万元,其间告贷115万元。至2013年5月告贷本金余额101万元。
审理中,A、B一起洽谈临平路房子价值为455万元。
各方观念
A诉称,与B 2008年下半年起爱情,不久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2009年4月两边商定购买了临平路的房子一起寓居日子,房子购买后两边商定告贷由B偿还、A担负家庭开支并付出B的女儿抚养费等,一起日子中发现B的特性极为浮躁,无法给A和孩子以安靖的环境,还导致A患上了抑郁症而提前退休,为此两边于2010年4月分隔。要求取得临平路房子50%折价款;要求承认房子中个人物品归各自一切;要求B给予经济补助48万元。
审理中A建议:购房首付款中A告贷付出了69万元,在A付出了B前妻的15万元补偿款后B得以卖房出资还了49万元,还有20万元告贷未还;还贷部分A、B一起承当,所以A应该取得房子的50%权益;协议是在A遭到B酒后要挟的状况下签定的,过后两边依然一起日子了一段时间,也未依照协议约好实行,早已过了时效,不应再实行。
B辩称,与A相识后是认真对待两边联系的,所以出资购买了天籁车辆给A运用,买房的大部分钱款都是B出资,首付款时曾告贷付出,后来将自有产权房出售后偿还告贷,A其间出资了57万元,告贷部分悉数由B担负,且在A脱离时两边亦做过约好房产归B一切;一起日子期间两边发生对立是很正常的,不足以导致A的疾患,不存在经济补助的问题。
别的,房子告贷悉数是B偿还的;购房首付款中A告贷出资了57万元,过后B卖出老房子帮A偿还了告贷69万元(含利息),A建议尚欠其前妻的20万元与买房无关,所以房子权力没有A比例;两边的协议应是实在有用的。
法院观念
法院以为,男女之间在相识相恋后只要通过合法的婚姻挂号程序,两边的权力义务才干得到法令的维护。A、B在相识后的日子过程中,尽管互相为了日子而一起担负着,但由于缺少合法的婚姻根底支撑,两边的利益并不能严密地结合在一起。
2010年3月28日两边签定的协议书系两边在对立发生后的产业处理意向。但在协议签定后,两边仍康复了一起日子的状况,并未就协议内容予以实行,亦未在法定时效内建议,该协议不能成为A、B产业切割的依据。
在临平路房子的购买过程中,A、B为了筹集资金而尽力,两边都做出了奉献,所以在产权挂号的过程中不分互相地约好了一起共有,该房子应为两边的一起产业。购房后的还贷部分,尽管B否定两边在日子中资金安排上的约好,归纳两边的收入和剖析日常开支的需求,可以认定在一起日子中B担任还贷、A担负日子开支的经济安排状况,故还贷资金应为两边一起承当。但在产权切割中,将考虑房子购买时首要资金的来历和担负、以及对房子办理、维护、运用的首要奉献,酌情承认两边的产权比例,并依照A的实践需求承认房子的折价款金额。
考虑两边构成一起日子的状况时现已系彻底的民事行为才能人,可以具有独立判别和剖析处理的才能,关于不合法同居或许构成的结果应该是明知的。A建议的经济补助的问题,其日子结果与日子阅历之间无法构成必定的危害因果联系,对A的建议难以支撑。期望A、B在往后的日子中都可以引以为戒,总结经验教训,运用法令的手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上海市临平路房子产权归B一切,该房子剩下告贷由B担任偿还;
二、B应于本判定收效日起10日内付出A房子折价款141.6万元。
律师点评
2010年3月28日两边签定的协议书是否有用?依照法令规则,协议是否有用、是否需求实行,要害看协议的性质是否具有法令效力。依照《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则,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两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需具有的要件:1、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2、意思表明实在;3、不违背法令、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两边签定的协议书系两边在对立发生后的产业处理意向,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协议中没有包括约束人身权力或人身自由的内容,协议自身未违背我国相关法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则,是合法有用的。但在本案中协议签定后,两边仍康复了一起日子的状况,原先的协议并没有实践实行,且到本案申述时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力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维护,故两边于2010年3月28日签定的协议书不能成为A、B现免除同居联系时产业切割的依据。
关于临平路房子的切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10条:“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定见》第90条:“在一起共有联系停止时,对共有产业的切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依据等分准则处理,而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产业的奉献巨细,恰当照料共有人生产日子的实践需求等状况。”临平路房子于A、B同居期间一起购买,在购买过程中,两边均为筹集首付款做出了奉献,且产权挂号为A、B共有,故该房子应为两边的一起产业。关于首付款部分各自的出资额,依据B的陈述及A的自认,A付出的首付款中有部分来自于B出售其个人房产用以偿还A告贷出资。关于还贷部分,依据两边的陈述及归纳两边的收入和剖析日常开支需求,推定在一起日子中两边的人物分配:由B担任还贷、A担负一起日子开支,两边对还贷部分均以不同方法做出了奉献,故还贷资金应视为由两边一起承当。在系争房子产权切割时,应归纳考虑房子购买时首要资金来历,两边对房子办理、运用等过程中所做的奉献,由法院酌情承认各自的产权比例,本案中法院终究承认A、B各自享有40%、60%权力比例应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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