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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评定有哪些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22:08

国家有关部门别离拟定了不同的伤残判定规范,别离适用不同的目标。各种伤残判定规范(包含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危害、违法等伤残等级判定规范)及适用范围如下:
1.《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规范》(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施行),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判守时,对其身体器官残缺或功用丢失程度的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2002年12月1日施行)适用于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判定。
3.《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工作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施行,适用员工在工作活动中因工挂彩和因工作病致残程度的判定。
4.《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拟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判定规范以外的全部触及人身危害赔偿的案子,该规范未曾正式发布,有的省法院下文试行,有的省地未试行。别的,从立法的权限看,咱们也质疑最高法院拟定《人体危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的合法性。
5.《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施行);本规范罗列的景象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结果。本规范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武士残疾等级判定规范(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武士因战、因公(含工作病)致残等级判定规范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间,1-6级一起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残疾人有用判定规范(试用)》(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全部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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