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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1:46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恳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恳求、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 按照本法实实施政复议责任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安排详细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实施下列责任:
(一)受理行政复议恳求;
(二)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恳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恰当,拟定行政复议决议;
(四)处理或许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则的检查恳求;
(五)对行政机关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按照规则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主张;
(六)处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实实施政复议责任,应当遵从合法、公平、揭露、及时、便民的准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令、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法令规则行政复议决议为终究判决的在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规模
第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恳求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或许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等行政强制办法决议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的;
(五)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施其他责任的;
(八)以为契合法定条件,恳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恳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处理的;
(九)恳求行政机关实施维护人身权力、产业权力、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施的;
(十)恳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许最低日子保证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恳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恳求:
(一)国务院部分的规则;
(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
(三)乡、镇公民政府的规则。
前款所列规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公民政府规章。规章的检查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提出申述。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依法恳求裁定或许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恳求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恳求;可是法令规则的恳求期限逾越六十日的在外。
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恳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第十条 按照本法恳求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是恳求人。
有权恳求行政复议的公民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恳求行政复议。有权恳求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能够代为恳求行政复议。有权恳求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间断的,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恳求行政复议。
同恳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恳求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恳求人。
恳求人、第三人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恳求人恳求行政复议,能够书面恳求,也能够口头恳求;口头恳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载恳求人的根本状况、行政复议恳求、恳求行政复议的首要现实、理由和时刻。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恳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公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恳求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处理等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分恳求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当地公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恳求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恳求判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则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则恳求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机关的公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作业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安排按照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派出安排的部分或许该部分的本级当地公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
(三)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别离向直接处理该安排的当地公民政府、当地公民政府作业部分或许国务院部分恳求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恳求行政复议;
(五)对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恳求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的,恳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作地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由承受恳求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现已依法受理的,或许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恳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的,不得恳求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恳求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对不契合本法规则的行政复议恳求,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对契合本法规则,可是不归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恳求,应当奉告恳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则外,行政复议恳求自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安排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承受行政复议恳求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对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归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恳求,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恳求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奉告恳求人。承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九条 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恳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或许受理后逾越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决议书之日起或许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恳求,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能够直承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不间断实行;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被恳求人以为需求间断实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需求间断实行的;
(三)恳求人恳求间断实行,行政复议机关以为其要求合理,决议间断实行的;
(四)法令规则间断实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准则上采纳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恳求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安排以为有必要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状况,听取恳求人、被恳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安排应当自行政复议恳求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恳求书副本或许行政复议恳求笔录复印件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恳求书副本或许恳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恳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恳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回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恳求人不得自行向恳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根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议作出前,恳求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恳求的,经阐明理由,能够撤回;撤回行政复议恳求的,行政复议间断。
第二十六条 恳求人在恳求行政复议时,一起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则的检查恳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则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间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恳求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时,以为其根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间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安排应当对被恳求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定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担任人赞同或许团体讨论经过后,按照下列规则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一)详细行政行为确定现实清楚,根据确凿,适用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的,决议保持;
(二)被恳求人不实施法定责任的,决议其在必定期限内实施;
(三)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决议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决议吊销或许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能够责令被恳求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的;
2.适用根据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或许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的。
(四)被恳求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恳求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恳求人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同或许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恳求人在恳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契合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则应当给予补偿的,在决议吊销、改变详细行政行为或许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一起决议被恳求人依法给予补偿。
恳求人在恳求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议吊销或许改变罚款,吊销违法集资、没收资产、征收资产、分摊费用以及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详细行政行为时,应当一起责令被恳求人返还产业,免除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办法,或许补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依法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恳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许征用土地的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承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议为终究判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可是法令规则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在外。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可是延伸期限最多不逾越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应当制造行政复议决议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恳求人应当实实施政复议决议。
被恳求人不实施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实施政复议决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期限实施。
第三十三条 恳求人逾期不申述又不实实施政复议决议的,或许不实施终究判决的行政复议决议的,按照下列规则别离处理:
(一)保持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议,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行,或许恳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
(二)改变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议,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实行,或许恳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背本法规则,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恳求或许不按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恳求的,或许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许不按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恳求,形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业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许有其他不尽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恳求人违背本法规则,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许不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或许阻遏、变相阻遏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恳求行政复议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恳求人不实施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实施政复议决议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实施仍拒不实施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安排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恳求、不按照规则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徇私舞弊、对恳求人打击报复或许不实实施政复议决议等景象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主张,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恳求,不得向恳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务予以保证。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核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则实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则是指作业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安排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恳求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发布的法令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则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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