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23:26《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则:“ 商业银行告贷,应当与告贷人缔结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好告贷品种、告贷用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法、违约责任和两边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与告贷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以便在发作胶葛时有据可查。此种假贷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告贷的品种。 告贷依不同的规范可划分为不同的品种,在告贷合同中应予以清晰。
(2)告贷的用处。这是告贷专用准则的要求,以避免告贷人抢占移用告贷。
(3)告贷金额(包含币种)、利息以及计息方法。计息方法包含:以多少天为基数,多长时间计一次息。以此为根据精确核算利息。
(4)告贷人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法。这是安全性准则的要求,确保告贷人能按约好期限和方法还款就能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和周转。
(5)违约责任和假贷两边以为需求清晰的其他事项。经过清晰责任违约及其处理办法,有利于催促责任的实行和胶葛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