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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4:54

深圳新闻网2010年8月13日讯 (记者 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团体洽谈法令(修正草案寻求定见稿)》今日起向社会揭露寻求立法定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团体洽谈行为,保证劳作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作联系调和安稳,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基本准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特区内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一方进行团体洽谈,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团体合同,适用本法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进行团体洽谈,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团体合同,按照本法令实行。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的团体洽谈,是指工会安排劳作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调整劳作联系、确认与劳作相关的权力和责任,进行相等洽谈的活动。 
本法令所称的团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劳作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经过团体洽谈签定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依法展开团体洽谈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力,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与。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令规则,树立团体洽谈机制,就劳作联系相关事项与劳作者一方进行团体洽谈。 
工会应当安排劳作者,经过团体洽谈和团体合同准则,表达劳作者诉求,和谐劳作联系,保护劳作者权益。 
鼓舞用人单位采纳多种形式与劳作者进行对话、交流和洽谈,推动民主管理。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及其劳作行政部门担任监督、辅导、和谐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一方依法展开团体洽谈,签定和实行团体合同。 
第二章 团体洽谈的准则和内容 
第七条 团体洽谈应当遵从遵法自律、相等洽谈、诚实信用、利益统筹、共生双赢的准则。 
第八条 团体洽谈应当坚持保护劳作者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结合,树立和完善劳作联系两边利益和谐机制。 
第九条 团体洽谈应当以薪酬团体洽谈为要点,经过团体洽谈树立和完善薪酬正常增加机制和薪酬付出保证机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和劳作者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团体洽谈: 
(一)劳作报酬; 
(二)劳作安全卫生; 
(三)工作时间、劳作定额和歇息度假; 
(四)职业技能训练; 
(五)拟定、修正或许决议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 
(六)劳作争议的防备与处理; 
(七)其他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严重事项。 
两边中的任何一方就上述事项提出团体洽谈的,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  
第三章 团体洽谈代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一方展开团体洽谈,应当指定或许推选各自的洽谈代表。两边的洽谈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洽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但最多不超越十五人,并各自确认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洽谈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担任人从用人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指定。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担任人担任,也能够指定其洽谈代表中职务最高的担任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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