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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提出双重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1:19
许多的朋友都会把工伤和人身危害搞混,觉得这个两种危害是相同的意思。其实并不是的,它们仅仅相似,可是却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工伤补偿和人身危害补偿能够提出两层补偿吗。
工伤补偿和人身危害补偿是否能够提出两层补偿
工伤与人身危害补偿并存的两层补偿的法令依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危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取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补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恳求判令侵权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该规则清晰了应当确定为工伤的法定景象,只需契合上述法定景象,员工所受损伤不管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确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危害公民身体形成损伤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形成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日子费等费用。因而,第三人侵权形成别人身体损伤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危害人依法享有取得补偿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动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依据该规则,劳动者因工伤事端遭到人身危害,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工伤保险补偿,假如所受人身危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劳动者一起还有权向第三人建议人身危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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