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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理赔遭拒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1:53
轿车发作自燃在现实生活中是时有发作的,轿车发作自燃时,是十分风险的,特别是一些公共的交通工具,而稳妥公司推出的商业稳妥是有车辆自燃的稳妥,那么车辆自燃理赔遭拒怎样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车辆自燃理赔遭拒怎么处理
车辆自燃理赔遭拒
2013年12月27日,原告就其名下的**轿车向被告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投保车辆丢失险、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车上人员职责险(司机)、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职责险)、不计免赔率(车辆丢失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并向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交给稳妥费8503。22元。稳妥单载明稳妥期间为2013年12月28日零时至2014年12月27日二十四时止。新车置办价为380000元,车辆丢失险的稳妥金额为380000元。被告当日签发了稳妥单,后于2014年1月16日签发了批单,称“录单有误,本公司赞同自2014年01月17日00时起商业稳妥单与强制稳妥单项下:被稳妥人、投保人、行驶证车主由戈阳县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弋阳县海顺物流有限公司。除本条款规则外,本稳妥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014年1月8日05时23分,该车在弋阳县乐江线省道曹溪镇鲁家村地段发作火灾,原告当即报案。弋阳县消防中队接警抵达现场后,将该车火灾补灭。原告后向被告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请求理赔,被告却不予理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稳妥车辆丢失15400元。
另查明,2014年3月19日,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作出了丢失价格评价鉴定书,确定该车的车辆丢失为15400元。
稳妥公司未尽奉告职责败诉
法院以为,原告投保的险种有车辆丢失险,车辆丢失归于被告稳妥职责规模。被告提出轿车是自燃,而轿车自燃不在车辆丢失险的稳妥职责规模内,故被告不担任补偿。关于该免责条款,被告没有供给相关依据,且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向原告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令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第5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的“清晰阐明”应怎么了解问题的答复:“清晰阐明”,是指稳妥人在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之前或许签定稳妥合同之时,关于稳妥合同中所约好的免责条款,除了在稳妥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令结果等,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说,以使投保人明晰该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综上,被告尽管辩称已采纳书面及口头方式向原告奉告稳妥职责规模,但没有相关依据证明,故被告建议的免责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合理,应依法予以支撑。据此,法院判定,由被告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补偿原告弋阳县海顺物流有限公司稳妥补偿金15400元。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车辆自燃理赔遭拒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事例中车主购买了车辆的丢失险,而稳妥公司没有奉告投保人车辆自燃是归于免赔的景象,所以要承当相应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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