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新政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9:3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联接1.参与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并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履行。2.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联接新政策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联接
1.参与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并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履行。
2.征地参保人员没有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为自己树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一次性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助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现已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贮存额兼并。
3.征地参保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并自自己参与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年度起逐年记载。
4.征地参保人员到达收取养老保险待遇年纪时,累计记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剩下缴费额一次性计入收取待遇年度内。
5.征地参保人员自实践参保年度起15年内不得交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超越15年且没有到达收取养老保险待遇年纪的,能够持续缴费。关于本《告诉》施行前征地参保人员已交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经自己请求,其个人缴费及利息部分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补助、残疾人个人缴费补助原途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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