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主体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6:20
[案情]
胥某(男)与罗某(女)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两边爸爸妈妈约好礼金为12.8万元。2013年2月22日,胥某将该礼金经过媒妁交给了罗某母亲谈某,同年2月26日胥某与罗某处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成婚不久,两边因小事吵架不断,罗某回到娘家长时间寓居不归。2013年12月17日,胥某向法院申述,恳求与罗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8万元。罗某辩称自己没有亲手收取胥某彩礼,无返还责任。
[不合]
本案在彩礼返还主体上,存在三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彩礼是依据缔成婚姻关系、男方交给女方的必定数额的钱物,罗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
第二种定见以为,谈某假如不能证明自己所承受的对方彩礼悉数用于女儿罗某购置陪嫁品,则应当把罗某及谈某列为一起返还主体。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当遵循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准则,即谁承受谁返还,本案由谈某承受敌对彩礼,故谈某为返还主体。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为:
彩礼不只触及婚姻男女两边,还触及男女两边的爸爸妈妈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令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则,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为一起返还主体,做法纷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要求返还彩礼的案子既可以发生在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现已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胶葛,后者则为离婚胶葛。笔者以为,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胶葛中仍是离婚胶葛之中,均以彩礼的实践承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只契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准则,并且有助于处理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呈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一起也有利于案子履行、防止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丢失。
胥某(男)与罗某(女)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两边爸爸妈妈约好礼金为12.8万元。2013年2月22日,胥某将该礼金经过媒妁交给了罗某母亲谈某,同年2月26日胥某与罗某处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成婚不久,两边因小事吵架不断,罗某回到娘家长时间寓居不归。2013年12月17日,胥某向法院申述,恳求与罗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8万元。罗某辩称自己没有亲手收取胥某彩礼,无返还责任。
[不合]
本案在彩礼返还主体上,存在三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彩礼是依据缔成婚姻关系、男方交给女方的必定数额的钱物,罗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
第二种定见以为,谈某假如不能证明自己所承受的对方彩礼悉数用于女儿罗某购置陪嫁品,则应当把罗某及谈某列为一起返还主体。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当遵循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准则,即谁承受谁返还,本案由谈某承受敌对彩礼,故谈某为返还主体。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为:
彩礼不只触及婚姻男女两边,还触及男女两边的爸爸妈妈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令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则,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为一起返还主体,做法纷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要求返还彩礼的案子既可以发生在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现已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胶葛,后者则为离婚胶葛。笔者以为,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胶葛中仍是离婚胶葛之中,均以彩礼的实践承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只契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准则,并且有助于处理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呈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一起也有利于案子履行、防止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