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5: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动印花税如期汇总财税[2004]170号公布时刻:2004-11-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便利交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品种应交税凭据,需频频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请求如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交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越一个月”的规则,修改为“同一品种应交税凭据,需频频贴花的,交税人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用如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的方法。汇总交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选用如期汇总交纳方法的交税人应事前奉告主管税务机关。交纳方法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动”。
印花税如期汇总交纳办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点加强以下作业: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交税人要求如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奉告后,应及时挂号,拟定相应的办理办法,避免呈现办理缝隙。
二、对选用如期汇总交纳方法交纳印花税的交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查看,要点核对交税人汇总交纳的应税凭据是否完好,贴花金额是否精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