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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累犯从重情节而适用死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23:26
《刑法》第65条规则累犯应当从重处分,这是相对于没有从重处分情节时应承当的刑事责任而言,它有必要依据其所施行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确认其惩罚,不是一概判处法定最高刑。
在具有累犯情节的死刑案子中,首要应对被告人所犯之罪确认法定刑,再在法定刑起伏内对被告人从重处分,应制止由于法定刑为单一的无期徒刑或死缓刑或死刑当即履行而从下格刑升格到上格刑加剧处分。在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案子中,首要确认被告人所犯之罪应适用的法定刑,若应判处无期徒,不能仅因累犯情节,而升格量刑判处被告人死刑(包含死刑当即履行和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假如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在慎用死刑的今日,亦不能仅因累犯情节而加剧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只要如此,才契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方针,更好地完成“严格控制死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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