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22:46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3-12-31收效日期:1993-12-31发布部分: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进[1993]863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国税明电[1993]0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出口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方法的告诉”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状况清晰以下几点定见,请同时敏捷贯彻履行。履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讨处理。一、自1994年1月1日起,出产企业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品在纳税时,一概由出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收买发票及有关凭据开具“出口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清晰:实施新的工商税制后,专用税票及切割单仅在征收消费税的货品供出口企业出口时运用。三、外商投资企业出产的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品,按本方法开具专用税票。四、外商投资企业出产的货品自营出口,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则之前,暂按原方法履行。1993年12月31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出口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方法的告诉